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基本信息,發文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河南省
【發布日期】2002-11-30
【生效日期】2003-01-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發文內容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五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經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1月30日
第一條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人大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全省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須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須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第四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為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而作出的重大部署;
(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部署;
(三)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採取的重大措施;
(四)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事項;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中重要目標的調整,省級財政預算的調整;
(六)撤銷省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
(七)省人大常委會授予或者撤銷榮譽稱號;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交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定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和省人大常委會履行法定職責中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後可以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作出決議、決定: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預算執行情況;
(三)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四)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五)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六)社會保障制度實施中有關醫療、失業、養老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以及其他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七)有國家或省級財政資金、政府融資等投資的,並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以及實施情況;
(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九)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十)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
(十一)重大自然災害和社會反映強烈、損害嚴重的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二)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代表評議和受理來信來訪中發現的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三)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四)同外國地方政府建立友好關係;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和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一)、(二)、(三)、(四)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其他各項規定的重大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六條下列事項,應當先徵求省人大常委會意見,然後按照審批許可權報請批准,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合併、分立、撤銷、隸屬關係及名稱變更;
(二)行政、司法機關的機構設定變更方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重大事項及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下列國家機關、機構和人員依法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
(一)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三)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託的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
(四)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第八條提請、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和事實根據;
(三)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可直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的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接到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審查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後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條提議案人、報告人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後,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四個月內進行審議。經過審議,作出決議、決定的,交付有關機關執行;不作出決議、決定的,將審查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提議案人、報告人。經審議認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十一條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時,提議案人、報告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有關單位和人員可列席或者旁聽會議。
第十二條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三條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通過後,應當及時在《河南日報》、省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公布。
第十四條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將執行情況或辦理結果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對辦結期限有規定的,執行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十五條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人大常委會可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該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而不提請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而不報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備案的重大事項而不徵求意見、備案的;
(四)不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或不按規定報告辦理結果的。
第十七條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審查辦結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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