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7年11月22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11.22
  • 實施時間:1987.11.22
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便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幾年來的工作實踐和實際需要,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的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第二章 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到會才能舉行。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在會議舉行前一個月討論擬訂,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時,提請會議審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安排,由主任會議在會議舉行五日前討論決定。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或副主任、各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的負責人、部分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本省的全國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列席人員,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聯組會議的召開,由主任會議根據需要決定。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或聯組會議審議有關的議案或者工作報告時,有關部門應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對委員們提出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應認真辦理,並及時將辦理結果報告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有關的工作委員會。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討論發言,一般不超過十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對同一問題的第二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分鐘。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主持人,根據需要,可以停止或延長發言人的發言時間。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議,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的各工作委員會或辦公廳,受主任會議委託,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鄭州市、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可以先由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提出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的時間,一般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一個月,送交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或辦公廳。
第十六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對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聽取說明後,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可以聯組會議審議。
提議案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如提議案的機關或者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如果其中尚有重大問題需要研究,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暫不付表決,授權有關的工作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授權工作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可以向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項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該部門的工作報告。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指定專題,臨時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作專題報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由省長、院長、檢察長到會作報告;正職因事不能到會作報告時,可以委託副職到會作報告。
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主管副省長簽署,分別由主任、廳長、局長到會作報告;正職因事不能到會作報告時,可以委託副職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正職因事不能到會作報告的,副職可以到會報告;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受省長委託,也可以到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聽取工作報告後,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應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作報告提出修正或者作出決議、決定,交有關部門辦理執行。有關部門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應認真辦理落實,並及時將辦理結果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一般應在常務委員會開會五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或辦公廳,需要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的報告應再提前五日。
第五章 質詢
第二十七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二十八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二十九條 質詢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 質詢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口頭答覆的,也可以書面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工作委員會。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如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時,可以繼續質詢並要求再作答覆。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決定,由受質詢機關辦理執行。
在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質詢案,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作出答覆前,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表決
第三十二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如果有修正案,應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也可以採用舉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任免案,採取無記名表決方式;根據情況,可以逐人表決,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與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相牴觸的地方,以本規則為準;在執行中的問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修改權屬於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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