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筵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筵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1988.10.29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筵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0.29
  • 實施時間:1988.12.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範圍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筵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並應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筵席稅。
第三條 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稅率為15%。徵稅起點為人民幣三百五十元。凡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包括菜餚、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菸等價款金額。酒、煙、飲料、水果自備或另行購買的,按菜餚、飯、面、點價款的25%作為酒、煙、飲料、水果價款合併計算下,同達到或超過徵稅起點的,按實際或規定的支付金額計算徵收筵席稅。
第四條 下列筵席免徵筵席稅:
1、台胞、港澳同胞、僑胞和外籍人員舉辦的筵席;
2、政府接待外賓舉辦的筵席;
3、省政府特案批准免稅的筵席。
第五條 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征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認真履行代征代繳義務。
第六條 承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承辦筵席登記簿,如實登記舉辦筵席的單位(個人)名稱(姓名)、時間、桌數、標準、支付金額。代征筵席稅款不得弄虛作假、少報瞞報,逃避稅收。
第七條 代征人代征的稅款應當依照市、縣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按期結算繳款,不得拖延。
第八條 對依照規定履行代征代繳義務的代征人,稅務機關應在代徵稅款5%的幅度內付給代征手續費。
第九條 徵收的筵席稅稅款作為市、縣財政的固定收入。
第十條 筵席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納稅人、代征人應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十一條 納稅人、代征人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河南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對違反《條例》和《細則》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一經查實,按規定獎勵揭發人,並為其保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和本《細則》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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