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

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5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2.16
  • 實施時間:1993.05.15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鑑定由省、市(地)、縣(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市、縣(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殘疾人證件。
第三條 殘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和國家給予的特別扶助。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殘疾人事業,同級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領導協調機構負責協調、督促、檢查《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各自的職責,執行《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規定。
第六條 人民政府應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年增加。
第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殘疾人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協助人民政府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聯合會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募集資金,辦好經濟實體,為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履行各自的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的親屬及監護人不得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九條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和宣傳。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十條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本省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康復
第十二條 人民政府和社會應當採取康復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衛生、財政、教育、民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組成殘疾人康復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康復工作,落實康復任務。
第十三條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在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複方法。
第十四條 省、市(地)殘疾人康復教育中心,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承擔康復醫療任務的衛生、醫療單位,應當利用現有技術力量和設施,對殘疾人實施有效的康復醫療。市(地)、縣(市、區)聾兒聽力語言訓練部(班),對聾兒實施聽力語言訓練。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辦聾兒聽力語言訓練班。
殘疾人學校、福利工廠、福利院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方面應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提高康復技術水平。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畫地開設康複課程,設定康復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第十六條 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範圍內,殘疾人為恢復、補償功能,進行康復醫療所支付的康復醫療費用,屬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者合作醫療的,按公費、勞保或者合作醫療規定解決;不屬此範圍的,由本人或者親屬負擔;確屬無力負擔的,由本人申請,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衛生醫療和擔負康復訓練任務的單位,對殘疾人康復醫療應當給予優先和優惠照顧。殘疾人所在單位,對殘疾人購置必備的專用輔助器具、康復器具有困難的,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對殘疾人專用的輔助用具和特殊用品的生產、供應、服務依法減免稅。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條 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加強領導,統一規劃,有計畫地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在普通學校中開辦殘疾人教育班(部)和隨班就讀。
第十九條 各類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招收殘疾人就學,不得拒絕。
各類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機構應當把教育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作為一項重要的教育內容。
第二十條 教育部門、家庭和社會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使具有學習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受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教育部門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貧困殘疾學生優先享受助學金。
第二十一條 市(地)應逐步開辦殘疾人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應開設職業教育課程。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教師應經過專業培訓。
省有計畫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範院校、專業,在普通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班(部),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備的特殊教育知識。
手語翻譯、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職工和聾兒聽力語言訓練的教師,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三條 財政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專項列支特殊教育經費,並隨著教育經費的增加逐步增加。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劃出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和捐資、捐物助學。
特殊教育學校校辦企業依法享受校辦企業和社會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人民政府和勞動部門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為殘疾人勞動就業創造條件,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殘疾人聯合會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配合勞動及有關部門,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服務、組織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支持、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
民政部門對殘疾人福利企業實行服務、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經過核准的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組織,除繼續執行國家現有的優惠照顧規定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稅收、信貸資金、技術改造、利用外資、產品出口、外匯留成、土地使用等方面制定措施,進一步給予優惠照顧,扶持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各類經濟組織,應當按在職職工總數的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凡達不到比例要求的,按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殘疾人就業金。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各類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數超過本單位應安排殘疾人比例的,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稅收。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稅收的減免和交納殘疾人就業金的數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憑殘疾人證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優先核發證照,優先解決經營場地,並按規定減免各種收費;稅務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減免稅的規定;金融部門在信貸方面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九條 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貧規劃時,應當將農村貧困殘疾人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通過生產、科技、教育、救濟、康復扶貧等措施,幫助其發展生產、脫貧致富。
村民委員會應採取多種形式,幫助殘疾人解決生產中的具體困難;對從事農業生產困難較大的殘疾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性的輔助工作。鼓勵鄉鎮企業、各類經濟組織和有專門技能的人員帶動殘疾人發展生產。
第三十條 對國家分配的各類學校的殘疾畢業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對經過職業培訓的殘疾人,應當優先安排。對符合招工、招乾條件的殘疾人,應當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對殘疾職工作出辭退、除名等決定,應當徵求其所在單位工會的意見,並告知當地殘疾人聯合會。
第五章 文化 福利 環境
第三十一條 文化、體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有計畫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創造條件,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報刊、廣播、電視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保護殘疾人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文化、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在國家法定節日、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應對殘疾人免費開放。有關部門應當指定一些體育場館、影劇院,對有組織的殘疾人訓練、比賽和演出給予免費。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辦盲人有聲讀物場所,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開辦盲人有聲讀物圖書館。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藝術、體育和其他有益活動,其在集訓、比賽、表演期間,視為出勤。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的道路、公共設施、公共建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採取無障礙措施。已經建成使用的,應當逐步進行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改造。
第三十五條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扶助殘疾人的活動,採取措施,組織好全國助殘日和國際殘疾人日活動,為殘疾人排憂解難。
第三十六條 人民政府和社會應當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通過多種渠道,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屬城鎮戶口的,由社會福利院收養或由民政部門發給救濟金;屬農村戶口的,按照五保戶供養辦法,保障其生活。
鼓勵社會力量開辦安置收養機構,安置收養殘疾人。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家庭應當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殘疾職工享受與其他職工同等的保險待遇。鼓勵殘疾人個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優先購票和搭乘;其隨身必備的代步等專用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主要車站應當有計畫地為殘疾人增設售票視窗。
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包括集體、私營客車)。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第三十九條 對農村無勞動能力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依法免去殘疾人的農業稅、義務工、勞動積累工、鄉統籌、村提留和其他社會負擔;其家庭成員中又無勞動力的,應當依法減免其家庭成員的農業稅、義務工、勞動積累工、鄉統籌、村提留、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的雜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對需要享受以上照顧的殘疾人,由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十條 夫妻一方或雙方是殘疾人,其中一方為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將其配偶及子女轉為城鎮非農業戶口。
對兩地分居的殘疾人夫妻,應當優先解決其兩地分居問題。
有關部門在辦理上述手續時,根據實際情況減免各種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違反《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對殘疾人扶養、扶助、教育義務的;
(二)歧視、侮辱、侵害、虐待、遺棄殘疾人的;
(三)破壞、損毀殘疾人專用的公共設施的;
(四)挪用、剋扣、截留、侵占、貪污殘疾人的教育、康復、救濟、福利和減免稅款等資金或者物資的;
(五)因工作失職發生事故,造成殘疾的發生、發展的;
(六)其他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提出批評、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報考、入學、就業,當事人或其親屬、監護人要求處理的;
(二)擅自辭退、開除殘疾職工、學生的;
(三)拒不執行《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的。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案件,應當優先受理;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根據殘疾人的特殊困難,給予照顧,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及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其訴訟費、聘請律師的費用及其他法律服務費用,應酌情減免。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制定具體措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3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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