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2003]35號
  • 發布日期:2003-06-16
  • 生效日期:2003-06-16
  • 性質: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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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3年是高校擴大招生規模後本科學生畢業的第一年,我省普通高校畢業生總數12.33萬人,比2002年增加5.6萬人。由於高校畢業生總量大幅度增加,加上受到非典疫情的影響,今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比較嚴峻。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關係到廣大畢業生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科教興冀戰略的實施,關係到社會穩定,是關係全局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講政治、顧大局、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這件大事抓緊抓實抓好。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辦法
為切實做好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
1、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責任。全省各級政府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當地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總體部署,主要領導同志要負總責,政府領導班子中要有專人負責,層層抓好落實。要堅持“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畢業生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就業機制,千方百計廣開就業渠道,切實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動員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2、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機構。原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郭庚茂任組長,副省長付雙建、龍莊偉任副組長,省人事廳、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發展計畫委、省公安廳、省物價局、省工商局、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中小企業局、團省委的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省人事廳、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各市、縣也要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機構,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各級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級財政要適當增加經費投入。
3、落實好國家和省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政策措施。各市、縣要對本地制定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凡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必須予以糾正。省人事廳、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加強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加大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的執法監察力度,規範用人單位招聘錄用高校畢業生的行為,確保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全面落實。
二、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和艱苦地區工作
4、對到農村鄉鎮基層單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可直接執行定級工資,到52個國家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村鄉鎮基層單位工作的,還可高定一至二檔職務工資,具體執行由各地確定。戶籍關係按本人意願,可遷移到委託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機構,也可遷轉到工作地或原戶籍所在地。在上述地區企事業單位或農村工作滿2年,仍可按高校畢業生參加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補充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的錄用考試,並在報考條件和錄取分數上給予適當照顧;工作滿2年後,1年內在其他地方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可為其辦理就業調整手續,工齡連續計算。
5、實行縣直單位工作人員輪換到鄉(鎮)、村基層單位定期工作制度。從今年起,縣級教育、衛生、農業、科技、公安等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分期分批到鄉(鎮)或村的對口單位工作兩年,定期輪換。具體輪換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上述部門的縣直單位在接收高校畢業生時,要結合鄉(鎮)、村對口單位的用人需要統籌錄用。
6、要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中國小任教。各市、縣要通過教師的定編、資格認定和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堅決清退不合格教師和代課教師,空出崗位接收高校畢業生,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的質量。要採取有效措施從高校畢業生中為農村國小配備計算機教育和英語教育專業的師資,以確保農村國小按要求開設信息課和英語課。
7、積極組織動員我省高校畢業生參加共青團中央、教育部組織實施的“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同時,由團省委牽頭,會同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教育廳聯合組織實施“大學生志願者健康行動計畫”,從2003年高校畢業生中招募100名志願者,到我省基層鄉(鎮)從事疾病防控工作,服務期為1年,服務期間計算工齡並給予一定生活補貼。對參加國家“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和我省“大學生志願者健康行動計畫”的畢業生,其檔案由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免費保管,畢業生服務期滿後,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和人才交流機構要積極為畢業生提供就業信息指導和推薦就業服務。在2年內落實就業單位的,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及時為其辦理就業手續。
三、積極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錄接收畢業生工作
8、機關事業單位錄用公務員(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新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主要面向高校畢業生,公開招考或招聘,擇優錄用。特別是縣、鄉(鎮)機關的公安、司法、工商、稅務、質檢等執法部門新增人員,應首先從高校畢業生中錄用,以改善基層機關幹部隊伍結構,提高幹部隊伍素質。
9、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將組織各市再進行一次從高校畢業生中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各市要根據機構改革後編制空缺尤其是鄉(鎮)機關和城市社區編制空缺情況,於7月底前申報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考試錄用需求計畫,由省人事廳統籌安排實施。
10、繼續做好選拔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街道鍛鍊工作,並切實做好到基層鍛鍊畢業生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省直和各設區市市直國家機關從高校畢業生中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要先到鄉(鎮)基層單位工作兩年。期間,檔案、工資關係保留在錄用機關,由錄用機關和基層單位共同負責定期考核。工作期滿後,考核合格的回錄用機關工作。此項工作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協調實施。
11、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在有空編的情況下,接收畢業研究生、全國重點大學本科畢業生和省屬高校綜合測評為特優的本科畢業生,增人計畫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門申報追加計畫;鼓勵財政補貼事業單位在不增加編制和財政撥款的前提下多接收畢業生;經費自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經營性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要儘可能多地吸納高校畢業生。
四、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
12、各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大力支持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要求,為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開闢“綠色通道”,使其逐步成為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渠道。
13、對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專家選拔、人才流動、人員培訓、戶籍管理上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同一政策。對企業跨地區聘用的高校畢業生,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要認真落實有關政策,取消落戶限制。各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信息服務體系,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高校畢業生由省政府給予表彰。
五、大力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14、允許自主創業和從事自由職業的畢業生進行個人委託人事代理和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梵谷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繳登記類和管理類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梵谷校畢業生辦企業或經營單位的,稅務部門應切實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1號檔案等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即:對畢業生新辦從事諮詢、信息、技術服務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對畢業生新辦商業、物資、對外貿易、旅遊、倉儲、居民服務、飲食、教育文化等行業的獨立核算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1年;對畢業生新辦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業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畢業生在農村創辦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企業,對其提供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的收入,免徵所得稅;對畢業生到扶貧開發重點縣新辦企業,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3年。
六、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工作
15、各高校要儘快建立健全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落實人員、經費和辦公條件。從今年起,要從當年學生繳納的全部學費中提取不低於1%的資金作為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工作專項經費,按年畢業生人數的1/500配備專業就業指導人員,並要切實保證開展就業指導服務所需的必要辦公條件和設備。16、各高校要把畢業生勞動法規、就業指導、職業道德納入教學計畫,通過開設相應課程和講座等形式,幫助畢業生掌握就業政策,了解就業信息,搞好職業生涯設計,提高擇業技能。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各項服務工作,主動為畢業生聯繫用人單位,並加強與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聯繫,創造條件幫助高校畢業生了解基層和用人單位的情況,有計畫地組織畢業生參加各種形式的求職招聘活動。
17、各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服務功能,擴大人事代理、公共職業介紹服務範圍,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在高校畢業生擇業期內,有關部門和高校要免費為其提供政策諮詢、就業指導、求職登記、就業推薦等服務。本人要求戶口和檔案保留在學校的,按規定保留兩年,但兩年期滿後畢業生應自行將戶口和檔案關係遷出,逾期不辦理或不與學校聯繫的,學校將其戶口和檔案遷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本人要求將戶口遷入各級委託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機構或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戶籍管理規定為其辦理落戶手續,落實工作單位後,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畢業生擇業期內,檔案管理機構對其檔案保管免收服務費用。
18、各級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各高校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快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路建設,並與中國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信息網聯通,儘快形成畢業生就業服務網路體系,努力為用人單位和高校畢業生提供網上溝通的平台,並加強對用人信息發布的管理。要充分利用各種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收集人才需求信息,積極動員和鼓勵用人單位儘可能多地接收畢業生,盡最大努力減少非典疫情給畢業生就業工作帶來的影響。
19、在防治非典期間,各高校要切實做好畢業生實習返校、畢業教育和畢業離校等工作。任何地區或單位不得以來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區為藉口拒絕接收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已經簽訂就業協定書的,必須認真履約並允許畢業生適當推遲報到時間。
七、將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納入勞動和社會保障範圍
20、對畢業半年後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給予失業登記,掌握其就業意願、知識技能等情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對生活有困難的,要組織其參加臨時性社會工作,獲取勞動報酬,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對於因患病等原因短期無法工作並確無生活來源者,由畢業生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戶籍證明、畢業證書、診斷證明和無生活來源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民政部門核實審批,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參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給予臨時救助。
八、加大對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模、專業設定和就業狀況的統籌力度
21、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目標責任制,定期公布高校畢業生就業率。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和各高校在確定教育事業發展規模,調整院校設定和學科專業結構,進行學校教學評估和研究生教育質量評估,增列碩士學位授權點等工作中,都要將畢業生就業狀況作為重要依據或評估指標。各高校要主動開展就業市場需求分析和畢業生跟蹤調查,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就業市場的變化,調整學科專業結構和人才培養結構,特別要加快專科(高職)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對就業率低的高校長線專業,要暫停招生或減少招生;有條件的院校可按專業類或崗位群招生,進行厚基礎、寬專業教育教學;穩步增加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對口升學和普通高校專科接本科教育的選拔數量,構建人才培養立交橋,緩解低學歷層次畢業生就業難的壓力。
22、高校要根據社會需要允許學生調整專業,並適當延長學習期限,可採取畢業後到職業技術學院、技師學院和高級技工學校參加3個月到6個月的職業技能培訓,並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辦法,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畢業後長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報名參加社會急需專業的職業培訓。高校畢業生需要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提供一切便利條件。職業技術學院和高級技工學校要積極承擔對高校畢業生的職業技能培訓任務。凡參加培訓、鑑定的高校畢業生,經考核合格後,可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所需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費用由各級政府統籌解決。
23、建立待就業高校畢業生培訓制度。對就業困難的高職(大專)畢業生,要按照《河北省2003年高職院校畢業生職業資格培訓工程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所需培訓費用,根據當地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由教育部門和高職院校共同承擔;所需職業技能鑑定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適當減免。
九、堅決制止和糾正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亂收費現象
24、任何部門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以“自主擇業保證金”、“捐資助教款”、“任教押金”等名義向畢業生亂收費。對存在違章收費的,要查清原因,限期退還。用人單位不得以退還違章收費為由,停止錄用畢業生,不得影響已錄用畢業生的上崗及其待遇。要嚴肅紀律,對已經發生的違章收費問題,能及時主動退還的,可不再追究責任;對隱瞞事實不予糾正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25、各級政府和高等學校要採取有效形式對高校畢業生進行就業形勢教育,開展樹立正確擇業觀和創業觀教育,並貫穿於學校教育的全過程。各新聞媒體要始終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多種形式,宣傳黨和政府對高校畢業生的關心;宣傳各地、各單位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經驗;宣傳用人單位重視吸納高校畢業生的好做法;宣傳高校畢業生艱苦奮鬥、自主創業、紮根基層的先進事跡,激發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幹事業的熱情,引導高校畢業生確定切合實際的就業期望值,在全社會營造有利於高校畢業生就業和創業的良好氛圍。
26、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密切關注高校畢業生思想動態,採取多種行之有效的形式,做好高校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時要制定必要的工作預案,及時將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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