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暫行規定

《河北省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暫行規定》在1989.01.2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1.21
  • 實施時間:1989.01.21
第一條 為使機動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利益,加強機動車輛的安全防損工作,促進我省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個人合夥、私營企業及集體承包給個人的汽車、機車、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以下簡稱機動車輛),除軍用車輛外,經公安、農機車輛管理部門檢查合格的,必須投保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否則,不準上路行駛,公安、農機車輛管理部門不予上戶。到期不續保者,不予辦理年度檢審手續。
第三條 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保險人)辦理。
第四條 保險人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發或核定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和費率,辦理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業務。
第五條 機動車輛的保險責任分為車輛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根據投保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機動車輛的種類、用途、噸位或座位、承保險別及其所承擔的風險,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規定的保險費率及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
第六條 機動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車損或第三者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報告案情,提出索賠事由。
第七條 保險人接到出險報告後,應及時勘查損失情況,按照保險條款規定,儘快確定是否賠償。
第八條 對保險車輛發生的事故,公安、農機車輛管理部門應按照管理範圍負責分清事故責任;車輛損失鑑定和車輛修復的確定工作由保險公司負責。對保險車輛致人身傷害、殘廢、死亡或其它財產損失,公安、農機車輛管理部門應根據道路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堅持以責論處原則確定事故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第九條 保險人的賠償原則。車輛損失保險的賠償,全部損失最高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部分損失,是足額投保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不是足額投保的按照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與保險金額比例進行賠償。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公安、農機車輛管理部門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合理經濟損失,由保險人按照保險條款規定賠償。
第十條 保險車輛在保險有效期內安全無事故的獎勵和違章肇事的免賠標準,按照保險條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認真履行保險條款規定的義務,否則,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有權拒絕賠其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經濟契約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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