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2-04-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2]37號
【發布日期】1992-04-10
【執行日期】1992-04-10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暫行規定
(1992年4月10日黔府辦發〔1992〕37號)
第一條為使機動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機動車輛在使用中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毀得到經濟補償,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經濟利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省境內機動車輛(除軍用車輛和專門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外,下同)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的,必須投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責任保險)。否則,不準上路行駛,公安交警機關、農機車輛管理部門不予上戶。
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營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和個人,在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時,必須投保機動車輛損失保險。
第三條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稱保險人)按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拖拉機保險條款》(以下稱保險條款)辦理。
第四條保險人根據投保人(以下稱被保險人)投保機動車輛的種類、用途、噸位或座位,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規定的保險費率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
第五條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機關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按責論處,認定事故方應負的經濟責任。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人應按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及時賠償。
第六條保險人對機動車輛損失保險的賠償原則:全部損失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部分損失,是足額投保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不是足額投保的按照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與保險金額比例進行賠償。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由保險人按照保險條款有關規定和公安交警機關認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
第七條機動車輛在保險期內無責任安全事故,在辦理續保手續時,由保險人按保險條款規定給予10%的安全獎勵。
第八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必須履行保險條款規定的義務。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定後,應在10天內一次償付。保險人逾期償付的,應自賠償協定達成之日起10天后,按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定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可根據本暫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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