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河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是為培育和發展本省的建築市場,依法管理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築產品質量和投資效益,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河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 概述:《河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 第一條:為培育和發展本省的建築市場
  •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本省的建築市場,依法管理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築產品質量和投資效益,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河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土木建築(包括地基處理和建築裝飾裝修)、設備安裝和管線敷設等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外,都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國家直接管理的建設工程,國家對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實行國際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可以按照國際慣例辦理。
第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或者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和建設監理,是否實行招標投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一)全部建設資金由國內私人或者外商投資的建設施工程。
(二)建築面積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資額不足二百萬元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三)建築面積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資額不足二十萬元的建設工程的施工。
(四)價款總額不足五十萬元的設備採購。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防洪、搶險、抗災和省人民政府確認的科學實驗、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況的建設工程。
(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包括:
(一)總承包招標投標,指對建設工程自勘察、設計、設備材料採購、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過程承包的招標投標。
(二)分包招標投標,指對承包的建設工程依照招標檔案和契約的規定分包的招標投標。
(三)勘察招標投標,指對建設工程的工程測量和工程、水文地質勘察的招標投標。
(四)設計招標投標,指對建設工程的總體設計、方案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的招標投標。
(五)施工招標投標,指對建設工程的土木建築、設備安裝和管線敷設施的招標投標。
(六)設備採購招標投標,指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成套設備配套設備、專用設備和非標準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
(七)建設監理招標投標,指對建設工程建設全過程或者分階段進行建設監理的招標投標。
第五條 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和擇優定標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六條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招標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與參加投標的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二)參加投標的單位串通投標、哄抬標價。
(三)在投標活動中採用行賄和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競爭或者在招標活動中接受賄賂、回扣。
(四)以征地、拆遷、墊資、介紹建設用地為條件或者利用職權非法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轄市(地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許可權,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參與制定或者制定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負責對從事招標投標及其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審查或者複查。
(四)監督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五)否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定標結果。
(六)調解招標投標糾紛。
(七)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的承包契約和有關契約的簽訂、履行情況。
(八)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省、省轄市(地區)和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業的建設單位建立建設項目管理機構,選擇投標單位,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擬定評標辦法。並組織或者參加評標組織以及該組織的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
第三章 招標
第十一條 進行建設工程招標,可以採用全過程招標、分階段招標、單位工程招標和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
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後招標。
第十二條 進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其建設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招標的建設工程相適應的建設項目管理資質。不具有相應的建設項目管理資質的,其招標工作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並在本省依法登記註冊的招標業務代理機構承辦。
第十三條 進行建設工程招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經批准立項。
(二)建設用地的徵用工作已經完成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經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四)建設資金的來源已經落實。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進行建設工程招標,必須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並採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單位都可以投標。
(二)邀請招標。傳送招標邀請書,邀請三個以上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單位投標
(三)議標。選擇三個以上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單位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協商議定中標者。
第十五條 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少數確需採用邀請招標或者議標方式的,必須經有管轄權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請採用議標的方式招標:
(一)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未成功的。
(二)因專利保護的原因,只能由規定的單位投標的。
(三)因地處偏僻地區或者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建設工程招標:
(一)填寫招標申請書,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對申請投標的單位進行資格初審。
(四)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傳送招標檔案。
(五)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並對招標檔案答疑。
(六)建立評標組織,擬訂評標和定標辦法。
(七)召開開標會議,組織評標工作,確定中標單位。
(八)簽發中標通知書。
(九)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的承包契約和有關契約。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檔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標底,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編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審定。
編制標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標底,參照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預算、費用和工期定額以及計價辦法編制;專業建設工程的標底,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專業工程概算、預算、費用定額以及計價辦法編制。一個建設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二條 凡在本省依法登記註冊並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和建設監理單位,都可以申請參加建設工程投標。
二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契約,明確主承包方,並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各方投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提交資質證書、單位簡介和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建設工程質量情況,以及擬投入本工程的技術力量和設備等有關資料,經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初審後,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准。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應當依照招標檔案的規定編制投標書,並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市場價格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編制的投標書,必須由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並按規定密封送達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組織,並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公開進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依照本省的有關規定邀請有關經濟、技術人員組成評標組織,具體負責建設工程的評標和定標工作。
評標、定標的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依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集投標單位和評標組織成員舉行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辦法和標底。
第二十九條 投標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
(一)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未簽章的。
(二)未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的。
(三)未密封或者逾期送達的。
(四)投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五)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投標後,因建設單位的原因中止招標或者招標失敗的,由建設單位賠償投標各方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一條 進行建設工程的評標、定標,應當採用評分、評議或者評分與評議相結合的方法。
評標組織評定的中標單位,由建設單位發給加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印章的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定標後,招標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擅自改變中標單位。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承包契約和有關契約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內簽
訂。因逾期或者拒絕簽訂契約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定標後,中標單位對承包的建設工程必須自行組織完成。但具有分包資格的中標單位,可以依照招標檔案和契約的規定分包建設工程。分包建設工程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
中標單位不得轉包建設工程。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定標後,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和中標單位應當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的繳納標準,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後招標,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邀請招標或者議標方式招標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招標投標,已中標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泄露標底或者轉包建設工程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招標投標,已中標的中標無效,停止勘察、設計、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招標投標,已中標的中標無效,停止勘察、設計、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必須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拒不招標的。
(二)招標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與參加投標的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
(三)參加投標的單位串通投標、哄抬標價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採用行賄和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競爭的。
(五)建設工程定標後,招標的建設單位或者代理人擅自改變中標單位的。
第三十九條 在招標活動中接受賄賂、回扣,以及以征地、拆遷、墊資、介紹建設用地為條件或者利用職權非法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由責任者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和收繳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拒絕、阻礙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侮辱、毆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使職權。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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