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部門: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75號
  • 頒布時間:1998年4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8年4月27日
  • 總計:七章四十四條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參與投資的總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否則,開戶銀行不予付款,有關部門不發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辦理監督核驗手續。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等建設工程施工,是否實行招投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市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搶險、救災等建設工程施工,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杭州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和本辦法負責本專業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專業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實施監督。
第五條 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單位的資格、招標工程條件,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檔案;
(二)組織發布招標信息和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核;
(三)委託具有標底審計資格的機構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監督承發包契約的簽訂。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採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於3家。邀請招標的,應經市招標辦同意。因工程專業特殊、條件限制,不宜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經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實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於2家。
第七條 實施招標的建設單位必須具有正確編制招標檔案及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組織評標、定標和履行招標全部程式的能力,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特類、一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6人以上;
(二)二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三)三、四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本專業初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
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圖紙及有效的計畫檔案;
(二)已按規定辦理報建手續,領取投資許可證;
(三)建設資金已驗證落實,其中年度資金按規定到位;
(四)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並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五)已經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定工程類別;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單位填寫《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申請書》,經市招標辦審核後,即行組織編寫招標檔案和標底;
(二)招標單位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經核准發出招標邀請書;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通過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布招標信息,徵求投標單位;
(三)投標單位填寫《杭州市建設工程投標報名書》,並接受招標單位對其的資格審查;
(四)招標單位將初選的投標單位(3-6個,其中在杭企業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報市招標辦複審後向選定的投標單位發出招標通知書;
(五)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領取招標檔案;
(六)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介紹招標檔案,進行圖紙、資料交底,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問題,並形成書面紀要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說明;
(七)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報市招標辦審定;
(八)招標單位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確定中標單位;
(九)經市招標辦核准後,招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契約。
實行議標方式的建設工程可參照上述程式適當從簡。
第十一條 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書。包括建設單位名稱、計畫批准檔案、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地址、資金到位情況、工程類別、工程現場條件等;
(二)招標內容及範圍、必要的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等資料;
(三)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標準、工期要求及獎罰措施;
(四)工程造價編制依據、投標書的編制要求、設計變更和政策性調整的造價處理辦法及評標、定標原則;
(五)對特殊結構或技術複雜工程的施工提出的原則要求和必要提示以及因此所需特殊費用的計算方法;
(六)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評標的方法、投標書送達地點和截止日期及聯繫地址、聯繫人姓名、電話等;
(七)現場踏勘、解答招標檔案及圖紙交底的時間、地點;
(八)《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條件》及調整要求,拒簽契約的賠償金計算方法;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招標檔案編制後應報市招標辦審核,市招標辦應在收到招標檔案後7日內審核完畢,大型、複雜工程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的,報市招標辦批准後,在投標書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託依法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編標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檔案,按國家和省、市建設工程標準、造價等方面的規定,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價格。
(二)標底價格應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准的總概算及投資包乾的限額內,超過總概算的應經原批准投資單位同意;
(三)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相吻合,有利於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四)標底內容應包括:工程造價、工期、質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內容;
(五)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五條 標底應報市招標辦審核。標底的審定應當在投標截止日之後開標前進行。一般工程應在7日內審核完畢,大型、複雜的工程,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在標底的編制和審核過程中,應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標底在開標前應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為防止標底泄露,可以在投標截止日之後開標之前組織編制標底。有些建設工程經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不編制標底。
第十六條 標底的編制費用和標底的審核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第十七條 招標或投標單位對標底有異議的,在開標後定標前,可以以書面形式提請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複審。標底經複審確有較大錯誤的,由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更改標底的書面通知,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重新評標,並退還標底審核費。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複審決定是標底的最終審定。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施工單位應參加與其資質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的投標。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契約,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外地施工企業還須持有《外地進杭建築施工企業承包許可證》);
(二)企業資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兩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條 選定的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未中標的,應在確定中標單位後7日內歸還招標檔案。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應按市招標辦規定的格式和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書。並在綜合說明書和總報價書上加蓋單位公章。投標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綜合說明書;
(二)總報價書;
(三)工程預算書和主要材料分析單;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項目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相應的資格證書;
(六)招標檔案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投標單位需將部分工程分包的,應在投標書中註明分包的工程內容和分包單位名稱等有關情況。分包單位必須是在杭或批准進杭的企業。嚴禁分包單位將工程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條 投標書送達後,投標單位、招標單位、市招標辦應分別派員驗證並簽署送達時間。投標單位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書,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檔案。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檔案時,應按規定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1‰交納。投標單位未中標的,應於確定中標單位後7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招標單位應支付適當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已中標的,其投標保證金應於簽訂契約後7日內退還。投標單位無正當理由撤回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單位無正當理由3個月內招標無結果的,應向各投標單位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並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投標書一經啟封,評標、定標辦法不得更改。招標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遲召開開標會議的,應事先經市招標辦批准,並提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按規定密封的;
(二)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標檔案要求及規定的格式編制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遞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七)民用建築工程項目的投標價高於標底3%或低於標底5%的;工業建築工程項目的投標價高於標底5%或低於標底7%的。
無效的投標書由市招標辦確認。
第二十七條 評標由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代表和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總人數應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單位的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評標、定標應以報價合理、建設工期及質量有保證、主要建築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標單位的相應資質、資信等為依據。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小組應遵循公正、合理、科學的原則,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採取計分評標法、無記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標單位優選方案。大型或技術複雜的建設工程,應採用兩階段評標法,先組織評技術標,技術標通過後,再評商務標,其中商務標應採用計分評標法。
第三十條 評標小組在評標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投標單位進行詢標以澄清投標書中的問題。但招標單位不得要求投標單位變更標價,投標單位也不得自行變更報價。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大型複雜工程不得超過15日。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根據評標、定標的依據,在評標小組的優選方案範圍內確定中標單位。招標單位確定中標單位後,應將決標紀要連同中標通知書送市招標辦審核,審核通過後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並抄送未中標單位。
第三十二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中標單位和招標單位應按照招標檔案、投標書的內容和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契約,並將契約副本報市招標辦備案。
第三十三條 招標檔案及契約中應明確工期和獎罰方法。中標工期即為契約工期。獎罰以契約工期為難,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結算總造價的2%獎罰;獎罰總額一般不超過造價的3%。
第三十四條 招標檔案及契約中應註明工程質量要求和獎罰方法。工程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招標單位應按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支付優良工程增加費。增加費率應預先明確。招標單位不得在招標檔案和契約條款中提出要求中標單位墊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單位或材料供應單位等不合理要求;投標單位在投標書中不得以代辦批件和墊付工程款等作為競投條件。
第三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在規定時間內未簽訂契約的,中標通知書無效,其建設工程項目應重新招標。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契約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給招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中標單位負責賠償;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的,所需費用由原中標單位承擔。招標單位拒絕簽訂契約的,向中標單位退還雙倍的投標保證金,並賠償由此給中標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中標單位應按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分別向市招標辦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招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由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一)未經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採取邀請招標和議標方式的;
(二)在招標中故意隱瞞建設工程真實情況,欺騙投標單位的;
(三)故意泄露標底的;
(四)與投標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按規定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按《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招標代理機構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招標代理機構3個月至1年的招標代理資格,並可處以招標代理收費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投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結果無效,由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可處以其承包的建設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一)在投標中弄虛作假的;
(二)非法獲取標底的;
(三)在投標中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
(四)與招標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具體套用中的業務問題,由杭州市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