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1996.11.2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1.27
  • 實施時間:1996.11.2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標範圍、條件與方式,第三章 招標投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招標單位對建設工程事先公布條件和要求,投標單位參加競爭,招標單位按照規定程式選擇中標單位的行為。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擇優定標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授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業務受上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建設工程中特殊專業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接受省、市(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招標範圍、條件與方式

第七條 下列投資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和投資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工業建築工程必須進行招標: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或者控股的工程;
(四)集體企業投資或者控股的工程;
(五)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工程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
第九條 招標單位具備下列條件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投標: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招標單位應當委託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本省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二)已經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三)初步設計、概算已經批准,招標範圍內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取得;
(五)滿足招標需要的有關檔案及技術資料已經編制完成;
(六)招標所需的其他條件已經具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必須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方式招標;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採取議標方式招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議標方式招標:
(一)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單位可供選擇的;
(二)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費用與擬招標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專利權保護或受地域環境限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採用議標方式招標,必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採用項目全過程招標、分階段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但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劃分成若干部分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前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書,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並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接受投標單位投標申請;
(四)對申請投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五)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六)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並對招標檔案答疑;
(七)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八)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
(九)組織評標,選定中標單位;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契約。
第十六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標書內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在投標截止7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七條 招標檔案發出後10日內,由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應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八條 發出招標檔案之日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小型建設工程不得少於15日,大中型建設工程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九條 凡在本省依法登記註冊的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參加投標活動。
未在本省登記註冊的企業到本省申請參加投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標資格審查手續後,方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接受招標單位資格預審,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二)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招標單位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應當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鑑,並按規定的日期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對投標書修改更正,應當在投標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二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契約條件等建議方案,並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當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檔案,參照國家規定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範編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四條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評標、定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召開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投標單位參加的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鑑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按時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評標組織負責。評標組織由招標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標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
第二十九條 評標、定標的依據:
(一)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方案合理,技術和工藝水平先進,建設工期和質量有保證,承包造價合理,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設計。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藝和技術水平先進,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好,勘察設計進度能滿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報價合理,保證質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
(四)設備供應。設備先進,價格合理,各種技術參數符合要求,投標單位信譽可靠,售後服務完善。
(五)建設監理。技術和經濟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監理要求,監理方法科學,措施可行,收費合理。
第三十條 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方案、質量、實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投標報價打分應當占綜合評價打分的40%—65%。
第三十一條 開標至定標的期限為:小型建設工程10日內,大中型建設工程3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確定中標單位後,應當在3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覆核蓋章,在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未中標單位。
未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7日內退回招標檔案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15日內簽訂書面契約,並按照規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予以罰款:
(一)應當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對建設單位處以未招標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5000元至1萬元罰款;
(二)應當公開或邀請招標而採取議標方式招標的,或議標未經批准的,對建設單位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程式進行招標的,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和個人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單位和個人與招標單位和個人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其中標無效,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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