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掛河北省海洋局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 外文名:Hebei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 單位性質:國家單位
  • 所屬省市:河北省
  • 郵編:050056
人員編制,領導分工,內設機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其他事項,地理位置,

人員編制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10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43名(含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領導職數2名)。

領導分工

張維亮:黨組書記、廳長、海洋局局長
主持國土廳和海洋局全面工作。
  
劉鶴峰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局長
主持地勘局全面工作。
王保民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省海洋局局長
協助廳長負責廳全面工作,負責省海洋局全面工作,負責人事教育、調控和監測、國土資源規劃工作。
張俊傑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負責計畫財務、土地利用、礦產開發、離退休幹部工作。
邢承國:黨組成員、副廳長
負責政策法規、耕地保護、科技外事工作。
吳裕根黨組成員、副廳長
張國軍黨組成員、副廳長
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環境工作。
劉寶奎副巡視員
負責海域管理、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國土資源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信息、信訪、督查、安全保密、接待、宣傳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負責管理政務大廳。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工作;按規定管理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各類評比表彰工作;擬訂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
(四)規劃處。
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編制全省及區域性國土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礦產資源開發等綜合規劃,指導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地質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修改、調整的審批、核定和備案工作;擬訂土地利用、礦權出讓年度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工作。
(五)財務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海洋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等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護處。
承擔全省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處。
擬訂全省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調處重大或跨設區市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設區市、縣(市)地籍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全省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會同省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九)地質勘查處。
組織全省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負責對外合作勘查項目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十)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全省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十一)礦產資源儲量處。
擬訂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二)地質環境處(海洋環境保護處)。
編制全省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海洋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組織開展全省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與評價;編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專項環境信息;承擔核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海洋傾廢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承擔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工作;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承擔全省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編制海洋質量與災害公報,開展海洋調查與評價和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十三)執法監察局。
負責對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省土地、礦產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依法組織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十四)海域管理處。
編制和實施全省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島保護規劃、海岸保護利用規劃;承擔海域使用項目的審核、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擔無居民海島開發、建設、保護與管理工作;參與海域使用金具體徵收和減免的有關工作,承擔海域使用和海島使用的論證評估工作,承擔海島名稱及其標誌設定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省海洋戰略研究和海洋經濟發展研究、統計、核算工作;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海洋綜合事務。
(十五)科技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科技計畫,組織編制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科學技術普及、科技信息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科技興海工作;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研活動;承擔對外合作與交流。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將土地評估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四)將國有企業改制除作價出資和授權經營以外的土地資產處置審批,下放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五)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督管理。
(六)加強海洋綜合研究和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
(七)按照有關規定,對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施管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海洋戰略研究,承擔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
(二)承擔規範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制定省土地、礦產、海洋等自然資源管理技術標準、規程和辦法等。指導設區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管理省海洋監察隊伍,依法實施巡航監視。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省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設區市、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海洋環境保護等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參與審核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海洋的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範全省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並實施省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並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全省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省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方案的審核工作。
(八)承擔規範全省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依法進行海域使用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全省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和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全省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全省地質環境、海洋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海洋環境及海島生態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組織開展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承擔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工作。
(十二)承擔全省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報的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專項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和日常運行的管理,發布海洋災害公報,開展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省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海洋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海洋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組織制定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按照有關規定,歸口管理河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管理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管理河北省測繪局。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其他事項

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河北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河北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河北省水利廳牽頭,會同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具體管理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執行。

地理位置

地址:紅旗大街80號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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