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睡規定

沉睡規定

沉睡規定,是指一些國家規章、條文在數十年前出台後就幾乎沒有任何變化,“沉睡”不醒中卻仍在行使對今日社會的指導性職能。長期以來,這些行政規章、規定不能與時俱進,導致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拖後腿”的現象飽受詬病。“沉睡的規定”由於涉及民眾的切身利益,它們的遲遲“不醒”也引發了民眾的意見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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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沉睡規定獨生子女費每月5元,實行了31年;職工探親假規定,實行了32年;每月幾元到幾十元不等的洗理費、書報費,實行了30多年;防暑降溫費,“模糊執行”了53年……這些“沉睡的規定”由於涉及民眾的切身利益,它們的遲遲“不醒”也引發了民眾的意見和議。長期以來,這些行政規章、規定不能與時俱進,導致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拖後腿”的現象飽受詬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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尷尬的5元獨生子女費

從1982年陸續開始,全國各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當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的意見,制定了每月5元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
實行31年來,各省份制定的這個規定幾乎沒有太大變化,一代又一代的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一直領取著5元的獎勵,但其價值已經從最初的“可買幾斤豬肉”到如今僅僅“可買一支雪糕”。

有名無實的探親假規定

1981年3月,我國公布實施了《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至今尚在沿用。在這個規定中,將探親假明確分為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三類,假期分別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
但基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該規定將享受探親假的人群限定為“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這意味著,“探親假”未包含非公企業、外資企業內的工作人員。
32年後由於大部分職工已不在規定人群內,探親假規定幾乎已經有名無實,成了公職人員的“福利”。

雞肋化的洗理費、書報費

沉睡規定1982年前後,各省份根據當時財政部、勞動部以及全國總工會的安排,在機關、企事業職工工資補貼中詳細規定了洗理費、書報費的列項,一般每月在4元上下不等。這兩個費用曾經一度是財務大檢查的重點項目。
30多年過去,雖然已經逐步上漲到了幾十元甚至上百元,但實際上已經起不到當年補貼效用的“兩費”仍在不少工資列項中占有一席之地,即使絕大多數新生代勞動者不知道它們是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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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不了的防暑降溫費

早在1960年,當時的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等在夏季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行業應採取防暑措施,包括發放高溫津貼。
然而,實行53年以來,由於在具體如何採取措施上比較模糊(2012年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也沿襲了“模糊戰略”),在實踐中防暑降溫費一直很難落實,可謂“起了個大早趕了個晚集”。

原因

由於改革開放後我國進入了一個急劇變化、快速發展的歷史時期,一些主要在計畫經濟時期制定的規定沒有得到及時改正,造成了一些典型的“沉睡的規定”,
這裡反映出政府在制度設計上缺乏制度性的“新陳代謝”功能,一旦沒有輿論質疑、民意沸騰,有些規定就會成“百年陳規”,給社會的發展帶來阻礙。

專家解答

探親假

關於“探親假”的問題,據相關部門人士介紹,根據1981年國務院出台的相關規定,“探親假”的確沒有覆蓋到非公企業職工,執行起來沒有依據。當時非公企業極少,且探親交通不便。也就是說,此項規定出台確實有其歷史背景。當前,“探親假”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專家提出了一些建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此也有提案。法規的確要與時俱進,但“探親假”畢竟涉及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是存、是廢、還是與其他假期進行替代、抵消還需要進行深入調研。

5元獨生子女費

對於“5元獨生子女費”的問題,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反映“獨生子女費”一直是各地制定“相關規定”執行的,國家一直只是一個指導性意見,因此費用的增減,應由各地自行決定。

理費、書報費

關於“洗理費、書報費”問題,規定出台有一定的歷史原因。以書報費為例,當時國家鼓勵大家學習,多看書、多看報,因此有了此項補貼。機關企事業職工工資補貼中仍然存在洗理費和書報費列項。參照國管局1995年所發《關於調整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有關開支標準的通知》,書報費補助標準分為三檔,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和副處級以上幹部,每人每月補助27元;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一般幹部,每人每月補助25元;工勤人員每人每月補助23元。防暑降溫費補助標準,夏季(6-9月)每人每月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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