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濟室字〔2010〕14號)和《中共汶上縣委、汶上縣人民政府關於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汶委〔2010〕45號),設立汶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設立時間:2010年
  • 性質:縣政府工作部門
  • 職責:統籌城鄉就業、社會保障政策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原縣經濟貿易局指導全縣經濟幹部和企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的職責
將原縣人事局承擔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的職責劃給縣財政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2、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組織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制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調任、轉任、辭職、辭退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
(七)貫徹落實上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八)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訓工作。
(九)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及人員的審批、審核、備案和來我縣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維護穩定、應急管理等工作;受理、協調、督辦信訪事項;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管社會保險基金;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縣鄉政府部分單位一般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局黨群、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
(三)勞動關係科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人員調配工作;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辦理企業有關離休、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和工齡計算事宜;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政府、協會、工會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的有關工作;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調隨遷家屬子女安置工作。
(四)教育培訓與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縣企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資格;指導全縣經濟幹部和企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協調縣行政學校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五)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和工資調整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正常晉升、各項津貼補貼和職務變動人員工資調整的審批工作;負責大中專畢業生、新錄用人員和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軍轉幹部、退伍軍人的轉正定級工作;負責辦理調入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套改手續;審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工齡;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批和調整工作。
(六)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軍轉安置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企業軍轉幹部維穩工作。
(七)就業促進科(掛高校畢業生就業科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縣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縣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縣就業管理政策。
(八)社會保險管理科(掛社會保險信息中心牌子)
貫徹上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擬訂全縣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規劃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企業職工疾病、工傷、生育期間的待遇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並監督檢查。
擬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的規劃、設計和實施方案;組織開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套用軟體,並參與推廣和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及系統安全保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資料庫建設;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上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管理,開展信息調查和統計分析預測,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和決策支持;負責對局屬有關單位的計算機管理人員的操作培訓及技術指導。
(九)公務員管理科(掛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科牌子)
擬訂全縣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調任、轉任、辭職、辭退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按規定辦理相關人員調配手續;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擬訂加強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依法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和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辦理相關人員調配手續;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縣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辦法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聘任、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和辦法;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承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組建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聘任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十一)退休幹部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改革規定;負責政府部門、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工作人員、企業幹部退休審批;負責政府部門、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一般離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和工齡計算事宜;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勞動保障監察室(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擬訂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加強市場運行監測,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營行為;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或行政處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其他事項

(一)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原縣人事局檔案室由原縣人事局管理調整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局、縣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處、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處、縣社會醫療保險處、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由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調整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務監管中心更名為汶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務基金監管中心,增加的職責是:貫徹執行上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案件。
(二)將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縣勞動爭議仲裁院合併為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為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具體辦事機構,正科級全額事業單位,具體承擔原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原縣勞動爭議仲裁院的職責,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導,配備院長1名、副院長2名。成立縣人事考試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社會公益一類正科級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員編制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部調劑,具體承擔各類人事招聘考試工作。將縣勞動就業辦公室(縣勞動就業培訓中心)更名為縣就業辦公室(縣就業培訓中心),其他不變。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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