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設監理協會

江西省建設監理協會,是由全省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自願結合組成的行業性非盈利社會團體組織,為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本會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江西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現有單位會員171家,專業覆蓋到了房建、市政、水利、電力、交通等工程建設領域。協會開展諮詢信息服務,有會刊《江西建設工程監理》。協會設有秘書處、自律委員會、理論研究諮詢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建設監理協會
  • 外文名:JiangXi province Engineering 
  • 成立時間:1996年12月26日
  • 第一章:總 則
宗旨,章程,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現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建築市場體系,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研討活動,溝通信息,推廣經驗,有效提高建設項目的質量、進度、投資目標,從而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促進我省建設事業的發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西省建設監理協會,英文名稱Consultants Association,縮寫為:JXPEC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全省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及相關教育、科研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榮辱觀,團結廣大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做好雙向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為促進我省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設水平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江西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66號(江西省建築設計研究總院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研究探討工程建設監理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措施,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
(二) 組織會員交流企業管理、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設監理經驗,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各類專業培訓,提高監理單位、從業人員和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
(三) 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範行業行為;
(四) 組織對外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會刊、資料,收集、整理和發布行業的政策、法規、檔案資料和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技術、管理及經營信息服務;
(五)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監理單位意見和要求,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可行性建議;
(六) 發展與省內外同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及有好往來,組織開展相互交流與合作;
(七) 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提供諮詢服務;
(八) 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委託的事項;
(九) 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凡全省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及相關教育、科研等企業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願望;
(三) 在工程建設監理領域內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工程建設監理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支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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