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於1993年7月成立。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駐地設在北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CAEC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登記證號:3267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4038P
  • 法定代表人:王早生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團體會員,理事成員,機構設定,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職業道德,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建設工程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為國家建設更多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的優質工程。

業務範圍

1 組織研究建設工程監理的理論、方針、政策;
2 維護行業的社會形象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3 制定工程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的職業行為準則,開展行業自律活動;
4 受主管部門委託,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標準、規範和規程;
5 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監理業務;
6 以交流、展覽、展示等多種方式,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事業的宣傳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會員單位中的先進企業和個人;
7 組織會員交流工程管理、企業管理和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8 舉辦多種形式的與監理業務相關的培訓研討班,為會員培訓企業管理和建設工程監理人才;
9 組織編寫、發行建設工程監理教材、書刊、資料及與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相關的音像資料;
10 組織研究、開發、推廣建設工程監理套用軟體,幫助會員提高現代化科學管理水平;
11 向會員提供與建設工程監理有關的諮詢服務;
12 開展國內外信息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13 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赴國外考察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開展業務交流、培訓及合作活動;
14 開展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和建議,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建設工程監理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
15 完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託的有關建設工程監理行業方面的工作;
16 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

組織結構

團體會員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會員的申請
依法登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的建設監理協會,以及相關的行業協會,可以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已取得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資格的內地居民,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理事成員

會長
郭允沖
副 會 長
修 璐 王學軍 張元勃 孫占國 雷開貴 唐桂蓮(女)陳貴 龍建文 商科
陳東平 邵予工 李明華 肖上潘
常務理事
張元勃 李偉 田成鋼 周崇浩 李馥 張森林 唐桂蓮 姜振友 史輪 周毅 李志
孫占國 許智勇 楊衛東 何錫興 龔花強 陳貴 顧小鵬 李晉三 葉軍獻 金健
戴偉力 陳昇 丁維克 劉明偉 陳文 李奉樟 趙艷華 程留成 屠名瑚 龍建文
羅馨 陸霖 馬俊發 雷開貴 汪洋 肖軍 陳強 李澤暉 楊宇 商科 楊衛 馬育功
陳耀星 蔡敏 吳文建 錢小靖 王鴻鶴 陳東平 李明安 王紅 趙彥龍 沈煜琦
邵予工 肖上潘 王鑑 陳景山 秦佳之 董曉輝 姜鴻飛 李明華 黃慧 牛斌仙
韋志立 白麗亞 田中旗 劉伊生 郭允沖 修璐 王學軍

機構設定

1 會員代表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2 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3 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4 秘書處。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財務部、聯絡部、培訓部、行業發展部、信息部、國際部。
分支機構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水電建設監理分會;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石油天然氣建設監理分會;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化工建設監理分會;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機械建設監理協會;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船舶建設監理分會;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理論研究委員會;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石化建設監理分會(籌);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行業自律委員會(籌);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籌);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中國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稱為: China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英文名稱縮寫為:CAEC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的行業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研究建設工程監理的理論、方針、政策;
(二)維護行業的社會形象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工程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的職業行為準則,開展行業自律活動;
(四)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標準、規範和規程;
(五)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監理業務;
(六)以交流、展覽、展示等多種方式,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事業的宣傳工作;
(七)組織會員交流工程管理、企業管理和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八)舉辦多種形式的與監理業務相關的培訓研討班,為會員培訓企業管理和建設工程監理人才;
(九)組織編寫、發行建設工程監理教材、書刊、資料及與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相關的音像資料;
(十)組織研究、開發、推廣建設工程監理套用軟體,幫助會員提高現代化科學管理水平;
(十一)向會員提供與建設監理有關的諮詢服務;
(十二)開展國內外信息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三)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赴國外考察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開展業務交流、培訓及合作活動;
(十四)開展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協助建設部制定建設監理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
(十五)完成建設部委託的有關建設工程監理行業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的工程監理企業自願結成的本行政區域建設監理協會。
單位會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企業。
個人會員是指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監理人員和在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教學、科研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四)團體會員已經地方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成立並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單位會員已取得營業執照,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個人會員已取得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資格。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由本協會印製的《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入會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人選,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確認理事或常務理事人員的變更;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如果會長或副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理事會應儘快從副會長中選舉一名接任會長,或從常務理事中選舉一名接任副會長。增補任期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結束時為止。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按規定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檔案除外)。
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並設立若干辦事機構。
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工作部(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工作部(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嚴格遵守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才能生效。通過的決議,按國家規定,在三十日內報送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受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建設部和民政部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建設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7年4月12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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