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於2010年3月1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省長:羅志軍
  • 施行:自2010年5月1日起
  • 通過:2010年3月17日
簡介,主要內容,解讀,

簡介

省長:羅志軍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推動科學技術進步,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省科學技術獎,包括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根據候選項目的專業分布情況,組織成立相應的專業評審組,分工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
第六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兩名。
科學技術一等獎 、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二百項,其中一等獎項目不超過二十項,二等獎項目不超過六十項。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著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被授予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項目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在技術發明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工藝、材料、產品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取得重大實用價值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取得科學技術基礎性和社會公益性套用研究與技術開發創新成果,並經實踐檢驗和套用推廣,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五)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以下簡稱申報項目),應當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研究開發、套用推廣的成果,或者本省單位和個人為第一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開發成果。
第十條 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推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一)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或者專家。
推薦單位或者專家在推薦候選人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報送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或者完成單位、完成人員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審。
申報項目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不再推薦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推薦候選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政府入口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候選人以及有關申報項目的名稱、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員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公示有異議的,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進行核實,並將核實情況提供給評審委員會。
公示結束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申報項目按專業進行分類,交由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初評結果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單位或者個人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並在接到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核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供的異議核實、處理情況,召開評審會議,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委員參加。其中,一等獎、二等獎的建議項目,應當進行評審答辯,以到會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多數記名表決通過;三等獎建議項目,以到會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多數記名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後,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知曉評審情況及申報項目技術內容的人員,應當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專業評審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與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參評項目、項目完成人有利害關係的,經評審委員會決定,應當迴避。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項目完成人不得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對評審委員會委員或者專業評審組成員,取消評審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於2010年3月1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10年3月24日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關於獎項種類
《辦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包括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和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可以根據需要分類進行評審。
二、關於獎項數量
從維護我省獎勵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保證獎勵質量的角度出發,《辦法》第六條規定: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兩名;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二百項,其中一等獎項目不超過二十項,二等獎項目不超過六十項。
三、關於評審程式
規範評審程式是保障評審質量,確保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關鍵。《辦法》對我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程式涉及的主要環節進行了規範。
一是申報推薦。凡是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申報科學技術獎,但應當由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或者專家推薦給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是形式審查。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推薦的候選人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五日,公示有異議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核實,將核實情況提供給評審委員會。
三是專家初評。公示結束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分類,交由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初評結果應當公示十五日以上,單位或者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四是綜合評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後,由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獲獎建議項目,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委員參加。其中,一等獎、二等獎的建議項目,應當進行評審答辯,並以到會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多數記名表決通過;三等獎建議項目,不需要進行評審答辯,以到會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多數記名表決通過。
五是批准頒獎。對綜合評審結果,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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