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調整農村稅收政策的若干規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村稅收政策的若干規定》是江蘇省根據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一號、四號檔案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和基層供銷社繳納工商所得稅稅率的規定》,為了進一步促進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結合本省的具體情況,對有關稅收問題制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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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村稅收政策的若干規定
(1984年4月28日)
根據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一號、四號檔案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和基層供銷社繳納工商所得稅稅率的規定》,為了進一步促進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對有關稅收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調整鄉鎮企業(即社隊企業)和基層供銷社繳納工商所得稅稅率的規定:
(一)鄉鎮企業和基層供銷社改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所得稅後,在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兩年內,當年所得額超過一九八三年所得額的部分,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鄉鎮企業歸還各種技措貸款,比照城鎮集體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在稅前歸還百分之六十;對部分企業還款有困難的,經市、縣政府批准,可提高到百分之八十。
(三)鄉鎮企業生產屬於國務院檔案規定必須徵稅的二十種產品和省規定的七種產品,不得減免工商所得稅。其它需要減免稅的企業,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批轉財政部《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和基層供銷社繳納工商所得稅稅率的規定》第四條第一至五款的規定給予減免工商所得稅。其中:對新辦的冷庫、倉庫、食品、飼料、建材、節能工業和建築業,免徵工商所得稅二至三年;對淮北地區新辦的鄉鎮企業,可照顧免徵工商所得稅三年。第二款鄉鎮企業按照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納稅確有困難的,對超過百分之二十稅負的部分,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給予減征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範圍以內的照顧。
(四)鄉鎮企業生產的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產品,以及隊(村)辦企業為社員生活服務的業務收入,仍按我省現在規定的項目,免徵工商所得稅。
(五)鄉鎮企業利用本企業的廢水、廢氣、廢渣(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的所得利潤,從投產之日起,給予免徵工商所得稅五年的照顧。
(六)城鎮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在城鎮辦的集體企業,從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也改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工商所得稅,不再執行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和徵稅起點三千元的規定;這些企業除生產屬於規定必須徵稅的二十七種商品以外,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有困難的,比照鄉鎮企業的減稅照顧規定辦理。
(七)鄉鎮企業改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所得稅以後,其費用列支,如計稅工資、工資附加、獎金、企業基金、固定資產折舊、大修理基金等均比照城鎮集體企業執行。
(八)鄉鎮企業從事農產品初加工,包括碾米、磨麵、軋花、棉籽剝絨、榨油、蔬菜脫水、蔬菜醃製、麥芽、澱粉、腸衣、豬鬃、揀羽毛、揀兔羊毛等,可給予減征工商所得稅照顧。各地如還有其它農產品初加工的項目,報省轄市稅務局核定後,同樣給予減稅照顧。
(九)基層供銷社改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所得稅後,納稅確有困難的、對超過百分之三十九稅負的部分,可給予減征百分之五十的照顧。
基層供銷社經營的飲食、服務、修理行業,應同時改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工商所得稅,不再執行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納稅確有困難的,按應納所得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基層供銷社減征所得稅,由省轄市稅務局審批。
(十)關於調整鄉鎮企業和基層供銷社繳納工商所得稅稅率的規定,從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來南京、徐州、無錫、蘇州、常州、南通、連雲港七個市郊區和開設在城市、縣屬鎮的鄉鎮企業,已經改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所得稅的,也按本規定執行。
二、關於對農民征免工商稅收的規定:
(一)農民生產銷售屬《工商稅條例(草案)》稅目稅率表列舉徵稅的菸葉、茶葉、原木(雜樹)、原竹、水產品、銀耳等,凡出售給國家收購部門的,由收購部門納稅;凡自行銷售的,由出售者納稅,但對出售給使用單位的原木(雜樹)應由使用單位納稅。對下列情況可準予減免工商稅:
1、新開漁塘養殖的水產品,直接向市場出售的,自產品銷售之日起,可免徵工商稅三年。
2、對由出售者納稅的產品,每次應納稅額不足一元的不征,但對一次到貨分次出售的,應合併計征。
農民生產銷售不屬列舉徵稅的農產品以及經營孵坊的收入,均不征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
(二)農民生產銷售的工業、手工業產品,應當按照《工商稅條例(草案)》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徵收工業環節工商稅,不再徵收零售環節工商稅。對下列情況,可分別處理:
1、生產銷售的農機、農具(包括五噸以下農船和農機具零配件)、化肥、農藥、獸藥、漁網、方格族、農用塑膠薄膜、各種料和小水電的收入免徵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
2、以農產品進行簡單加工的產品,可不按工業品處理,不征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
3、以自產小麥加工麵粉、以自產油料加工食用植物油及其副產品(如糠、麩、油餅等)的銷售收入,不征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但對生產銷售的留蘭香油、白蘭香油、薄荷油等仍應按原規定徵稅。
(三)農民從事飲食業應納的工商稅,按百分之三的稅率徵收。
(四)對農民從事加工農機具、糧油、飼料的加工收入,以及走鄉串戶上門為城鄉居民服務的理髮、縫紉、彈花、瓦木匠、蔑匠、石匠、磨刀(剪)匠、修理匠等所得的收入,免徵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
以上有關對農民徵稅、免稅的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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