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管理暫行

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蘇公消[2011]112號
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
技術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質、資格許可
第三章 技術服務行為規範
第四章 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管理,進一步規範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的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取得和執業活動,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依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社會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提供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修保養技術服務,並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維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執業人員,是指具有相應的技術服務資格和能力,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執業人員”)。
第三條 [資質資格要求]維保機構應當取得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資質,並在資質有效期內獨立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執業人員應當取得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執業資格,方可從業。
未取得資質、資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活動。
第四條 [監督管理主體]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及其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公安廳消防局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實施資質、資格許可及複審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資質、資格許可及複審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五條 [自律管理主體]省消防行業協會依據有關規定對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開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 資質、資格許可
第六條 [資質條件]申請維保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在本省有與其技術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且不小於200平方米,其中,辦公場所不少於100平方米,檔案室不少於20平方米,設備庫房不少於30平方米;
(三)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
(四)執業人員不少於10名,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其中,具有電氣、給排水、暖通等消防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者取得技師以上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的執業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消防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或者取得高級技能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的執業人員不少於3人;具有消防相關專業初級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中級技能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的執業人員不少於5人;
(五)維修保養設備符合配備標準,並按規定經計量檢定合格;
(六)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確保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質量的管理體系。
第七條 [資質申請]申請維保機構資質,應當向註冊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隊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註冊資金驗資報告;
(四)固定工作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檔案或者期限不少於三年的房屋租賃協定;
(五)執業人員名單及其簡歷、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經法定機構鑑定的勞動契約和社會保險交納資料;
(六)維修保養設備清單、權屬證明和計量檢定合格證明檔案(鑑定或校驗證書);
(七)符合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檔案;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資質申請與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隊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應噹噹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作出受理的決定。
第九條 [資質審查和許可]市公安消防支隊對決定受理的,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實地核查,並在《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資質申請表》上填寫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省公安廳消防局。
省公安廳消防局接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後,應當對資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是否具備資質條件進行抽查和現場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資質變更]維保機構名稱、地址、註冊資金、法定代表人、執業人員等行政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省公安廳消防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變更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省公安廳消防局應當及時依法辦理資質證書核准變更手續。
維保機構營業執照應當與核准變更後的資質證書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資格考試條件]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資格考試:
(一)從事消防相關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
(二)身體健康,年齡65周歲以下;
(三)取得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申領]申請執業資格考試,應當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隊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也可以由擬聘用單位統一提出:
(一)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資格申請表;
(二)執業人員身份證明和有關單位出具的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具有消防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應一併提交技術職稱證書);
(四)其他有關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隊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在《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資格申請表》上填寫初審意見後,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省公安廳消防局。
省公安廳消防局接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後,對申請資料齊全的,應當統一組織業務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向申請人頒發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資質、資格複審制度]維保機構資質、執業資格每三年複審一次。三年期滿,沒有申請複審或者複審未通過的,原資質、資格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資質複審申請與決定]申請資質複審,應當於複審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註冊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隊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複審申請表;
(二)資質證書;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至六項規定的材料,以及相關資質條件變更手續;
(四)三年的技術服務工作報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隊、省公安廳消防局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程式,對資質複審申請進行審查,複審通過的,為申請人換髮新的資質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複審通過:
(一)不再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三年內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兩次以上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十五條 [資格複審申請與決定]申請執業資格複審,應當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隊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資格複審申請表;
(二)執業人員身份證明;
(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具有消防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應一併提交技術職稱證書);
(四)其他有關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隊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資格複審申請表》上填寫初審意見後,連同申請資料一併報省公安廳消防局。
省公安廳消防局接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齊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符合資格條件,且三年內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的,予以複審通過,為申請人換髮新的執業資格證書。三年內沒有維修保養工作經歷的,複審不予通過。
第十六條 [申請審查公示]省公安廳消防局在作出許可、複審決定前,可以向社會公示資質、資格申請審查情況,對申請人資質、資格條件以及執業情況等存在異議的,應當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七條 [註銷]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被依法撤銷、吊銷資質、資格,未按規定申請複審或者複審未通過,以及具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廳消防局註銷其資質、資格證書。
第三章 技術服務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基本要求]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開展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活動,對服務質量負責,並自覺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承接技術服務]維保機構承接業務,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統一格式的技術服務契約,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技術服務契約應當於簽訂後一個月內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委託方和維保機構不得通過契約約定減少服務項目和內容,規避維修保養責任。委託方不得與不具備資質的維保機構簽訂技術服務契約。
執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維保機構執業。
第二十條 [實施技術服務]維保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具體情況,擬定具體的服務方案,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至少指定兩名以上執業人員負責實施。
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執業資格,且具有消防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取得高級技能以上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的執業人員擔任。現場執業人員應當向委託方出示執業資格證書,委託方有權核查。
第二十一條 [技術服務要求]維保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以及《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內容、程式、周期等要求,開展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測試等技術服務,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維保機構在巡查、巡檢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問題、故障,或者接到委託方通知要求維修的,能夠當場修復的應當立即修復解決;沒有條件立即修復解決的,應當在24小時內組織維修,儘快排除故障。
開展技術服務應當作出客觀、完整的記錄,記錄表採用《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 25201)附錄規定的統一的記錄表式樣,由經辦人、項目負責人簽名,並經委託方負責人確認。
第二十二條 [年度檢查測試]維保機構應當對維修保養的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年度檢查測試報告應當經經辦人、項目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維保機構印章。年度檢查測試報告應當按規定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內部管理]維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技術服務流程控制,加強對本機構執業人員的職業教育、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
維保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技術服務檔案,及時、妥善保存維修保養記錄、檢查測試報告、影像資料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第二十四條 [投保企業責任險]維保機構應當投保企業責任險,保險理賠標的不低於註冊資金。
第二十五條 [禁止性行為]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在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技術服務檔案;
(二)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術服務,或者違反維修保養程式,壓減維修保養內容,降低維修保養質量;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資格證書;
(四)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維修保養活動;
(五)轉包技術服務項目;
(六)故意壓價、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競爭;
(七)泄露委託方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
(八)違反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技術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支隊、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應當將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執業情況、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質量等納入監督檢查範圍,督促落實維修保養責任。
省公安廳消防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舉報投訴查處]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涉及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對違法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的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維保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資質、資格:
(一)出具虛假維修保養記錄二次(含二次,下同)以上或者年度檢查測試報告一次以上的;
(二)出具失實維修保養記錄或者年度檢查測試報告,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雖未出具相應記錄或者報告,但有證據證明弄虛作假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實施維修保養二次以上或者實施年度檢查測試一次以上的。
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之一,導致建築消防設施在火災發生時不能有效發揮作用,造成火災蔓延、擴大的,應當吊銷資質、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銷維保機構資質: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二次以上的;
(二)受讓方使用非法轉讓的資質從事維修保養造成重大火災隱患,或者導致建築消防設施在火災發生時不能有效發揮作用,造成火災蔓延、擴大的。
第二十九條 [退出機制]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維修保養資質、資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資格的,依法撤銷資質、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維保機構因出具虛假檔案,被依法吊銷資質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三十條 [處罰程式和備案]對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給予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撤銷資質、資格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調查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由省公安廳消防局依法決定。
給予其他行政處罰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隊、縣(市、區)公安消防大隊依法決定,並在案件辦結後10個工作日內逐級報省公安廳消防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民事賠償]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移送處理]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移送其他行政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公告和信息管理]省公安廳消防局定期向社會公告維保機構和執業人員資質、資格許可、複審、變更、註銷和行政處罰等情況。
省公安廳消防局建立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對技術服務資質、資格的信息管理,建立技術服務及誠信記錄檔案,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表單式樣]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資質、資格申請表,複審申請表,資質、資格證書,技術服務契約等式樣,由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統一製作。
第三十五條 [行業自律]省消防行業協會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維保行業自律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解釋歸口和施行日期]本辦法由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技術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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