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7.19
  • 實施時間:2007.07.19
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四屆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7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7月19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逐步完善各項制度,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三條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提高自身素質,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靠誠實勞動和對社會的貢獻提高社會地位。
全社會應當為提高婦女素質創造條件。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開展婦女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將其列入財政預算。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發展規劃的實施以及監測、評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內容和落實措施列入工作計畫。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以及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研究、決定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參與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公共政策的制定與修改;
(三)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四)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重大案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五)表彰、獎勵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
(六)其他應當由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的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的規定,代表婦女利益,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同級婦女聯合會開展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婦女組織或者基層婦女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為保護婦女權益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救助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不低於代表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和任用女幹部,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職務。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優秀女幹部。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婦女權益問題的,應當聽取本村婦女組織和婦女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事項時,應當聽取本單位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代表的意見。
職工代表大會中的女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學生的特點開展心理、生理衛生保健教育,並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通過多種途徑,促進婦女就業,對經濟困難的婦女應當予以優先安置。
第十五條 各單位在聘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聘用、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聘用、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十七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性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重體力勞動或者禁忌性勞動。
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採取以下行為:
(一)取消、降低、扣發工資;
(二)取消、降低福利待遇;
(三)在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在職學習進修等方面給予不平等待遇;
(四)辭退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將其轉為待聘、待崗人員,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的除外;
(五)休假期滿後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
第十八條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其免做夜班勞動,並核減其相應的勞動定額。
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經女職工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可以休產前假。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行和落實生育保險制度;採取措施,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城鎮社會組織應當執行生育保險制度,為女職工及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保證女職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女職工集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女職工衛生保健制度。
各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做一次婦科疾病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扶持和指導,改善農村婦女醫療衛生保健條件;採取措施,逐步開展對農村婦女婦科疾病的檢查工作。
街道和鄉、鎮衛生保健機構應當為當地婦女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服務,普及衛生保健知識。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婦女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獄、勞動教養場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應當根據女性生理和心理特點,提供必要的健康、安全保障條件,預防婦科疾病和傳染病以及侵害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及村民委員會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時,應當保障戶籍在本村的未婚、結婚、離婚、喪偶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過程中,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期間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結婚後男方到女方落戶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 農村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權。戶口在本村的婦女因結婚男方到女方落戶,或者婦女離婚後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無住房,要求建房且符合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批給宅基地。
第二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應當納入本地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公民道德建設,促進家庭和睦。
第二十七條 公安部門應當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接警受理範圍,及時出警。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制止,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司法行政、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受侵害婦女的請求,依法為受侵害婦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的救助。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積極參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調解工作。
第二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參與對家庭暴力的調解,並可以根據受侵害婦女的請求,出具相關證明或者提供幫助。
各級婦女聯合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為受侵害婦女提供法律諮詢、心理疏導等幫助,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訴訟的家庭暴力受侵害婦女提供必要的幫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家庭暴力的受侵害婦女提供多種形式的幫助。
第二十九條 禁止違背婦女的意志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投訴。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實施的性騷擾。
第三十條 禁止製作、使用和傳播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語言文字和音像;禁止在廣告宣傳、商業經營活動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第三十一條 離婚、喪偶婦女有權處分依法分割和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已辦理共有權登記的夫妻共有房屋發生產權轉移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婦女可以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可以向各級婦女聯合會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接到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在要求查處的三十日內予以答覆;情況特別複雜的,經婦女聯合會同意可以適當延期做出答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調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侵犯婦女就業、特殊權益保護等方面權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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