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8日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 發布機關:江蘇人大
  • 發布時間:2018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解讀,條例廢舊立新,特色經驗做法,女性特殊權益,共同育兒假,農村婦女權益,辦法(草案)的說明,

條例發布

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3號
《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28日

條例全文

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政治權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
第四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五章財產權益
第六章人身權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社會應當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尊重婦女,關心婦女,為婦女平等享有發展權利、發展機會和發展成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制定婦女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決定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做好規劃的組織實施、分性別的監測統計、評估督查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合法權益保障工作;
(二)組織宣傳有關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三)研究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制定和修改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受理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督促有關部門查處;
(五)辦理政府交辦的其他需要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處理的工作。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負責人組成,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主任,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職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團結、動員婦女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婦女聯合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七條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社會性別平等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社會性別平等和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公益宣傳、輿論監督。
第八條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個人,開展保障婦女權益的各種公益活動。
第九條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婦女聯合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單位對獲得“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的婦女給予獎勵。
第二章政治權利
第十條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逐步達到百分之三十;縣(市、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女性領導成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
第十二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女職工比例較高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
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規劃、採取措施,建立完善有利於實現性別平等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
各級婦女聯合會以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婦女議事會制度,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及有關婦女兒童權益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婦女議事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婦女聯合會提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研究處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參與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應當進行社會性別平等評估。
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的實施情況,制定機關應當進行檢查、評估,並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檢查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時,執法檢查組應當吸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參加,並可以邀請婦女聯合會或者其他婦女組織的人員參與。
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障婦女接受教育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權利,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按時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支持符合入學條件的女性接受學前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學校通過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減免相關費用、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女性接受教育給予幫助。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就業推薦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招生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不得歧視女性,除特殊專業外,不得提高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生理、心理等特點進行生命、性與生殖健康、防範性侵害和性騷擾等女性自我保護教育,並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設施配置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學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開展適合婦女的職業教育、創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政府組織或者補貼的創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應當保障婦女占適當的比例,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產後返崗婦女、失業婦女、殘疾婦女參加培訓。
鼓勵和支持婦女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適合婦女特點的創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
第四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明確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外,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報名、錄用標準。
女性應聘時,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其提供與勞動契約不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視女性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就業困難、生活困難的婦女。
第二十三條建立女職工委員會的用人單位應當就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與工會開展集體協商,訂立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或者在集體契約中專章規定女職工特殊保護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生理特點和所從事職業的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提供勞動保障措施,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作業和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的勞動作業。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聘用)契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聘用)契約期限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聘用)契約,勞動(聘用)契約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二十五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七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契約或者集體契約約定計發,勞動契約或者集體契約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休息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女職工懷孕後,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契約或者集體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六條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提供零至三歲嬰幼兒託管服務。
在女方產假期間,鼓勵男方所在用人單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於五天的共同育兒假。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強迫女職工提前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女性的退休年齡和待遇應當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職工依法參加生育保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在解散、破產過程中,對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生育保險費應當預提留。
女職工產假或者計畫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休假前工資標準予以支付。
第二十九條農村婦女住院分娩,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適齡婦女進行一次婦女常見病普查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女職工參加婦女常見病普查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在為職工安排健康檢查時,應當為女職工安排婦科健康檢查,並承擔檢查所需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殘疾婦女,失能、獨居的老年婦女,生活困難的單身母親,失去獨生子女的母親,女性精神障礙患者,農村留守婦女等,給予精神關懷;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五章財產權益
第三十二條婦女在婚姻、家庭關係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不受其收入狀況的影響。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
夫妻一方查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財產狀況的,有關登記機構、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夫妻對共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申請聯名登記的,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農村婦女與男子平等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平等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非法剝奪婦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侵害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安置費用。
第三十五條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應當將家庭成員中的農村婦女登記在冊。
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當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
第三十六條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集體收益分配等事項時,應當聽取本村婦女聯合會的意見,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不得歧視婦女。
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涉及土地權益、集體收益分配等事項的決議侵害婦女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六章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婦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創造維護婦女人身權利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打擊拐賣、綁架婦女犯罪,及時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善後安置工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被解救婦女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禁止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婦女。
第四十條禁止組織、強迫、引誘、介紹、容留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淫穢表演、提供色情服務。
第四十一條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參與、表演、觀看恐怖、殘忍、淫穢、色情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德、不利於身心健康的節目和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殘疾人從事街頭乞討等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禁止任何人利用與女性未成年人的教養、照管關係對其實施性侵害。父母和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對女性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學校、幼稚園等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第四十三條禁止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聲音、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學校、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應當通過建立適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受害婦女有權向學校、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以及廣告、展覽櫥窗、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中不得含有歧視或者侮辱婦女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搜查婦女身體。依法搜查婦女身體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四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院和文化體育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保護女性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提高女性廁位配建比例。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七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關係。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第四十八條任何人不得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主權。男方及其親屬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的居住權。
離婚訴訟期間和夫妻關係被依法解除後,任何人不得干擾女方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撓女方探望子女。
第四十九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喪偶婦女的遺產繼承權,不得阻止其帶產再婚。
第五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五十一條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女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或者在工作中發現女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五十二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婦女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婦女及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和有贍養扶養關係的成年人,按照國家規定提供免費臨時庇護和其他臨時性救助。婦女庇護場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庇護場所。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庇護、救助受害婦女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婦女組織應當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法律諮詢、心理疏導等服務,並在其申請傷情鑑定、臨時救助、提起訴訟時提供幫助。
第五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婦女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可以向婦女聯合會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侵害婦女兒童權益事件,應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行為向婦女聯合會舉報或者投訴的,婦女聯合會有權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有關單位以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聯合會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侵犯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並可以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約談用人單位負責人;對查處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以及廣告、展覽櫥窗、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中含有歧視或者侮辱婦女內容的,由市場監管、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條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解讀

條例廢舊立新

婦女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創造者,是推動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力量。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江蘇作為經濟大省和文化大省,婦女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也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制保障。早在1994年,我省就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辦法,其中不少規定都屬於全國首創,也被其他省市立法所學習借鑑。這些年來,實施辦法在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進了婦女事業的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利益格局的調整變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很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就業歧視、農村婦女權益保障等。實施辦法雖然經過1997年和2008年兩次修正,但已不能滿足當前形勢的需要。另外,我省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中積累的許多行之有效的新經驗和新做法,也迫切需要加以總結提升,上升為法規規範。因此對實施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十分必要。這次修訂是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補充和完善。同時,還將我省實踐創新的經驗、舉措上升為法規規範。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已超出了實施辦法規範的範疇,因此,最終條例名稱確定為《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特色經驗做法

江蘇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積累了許多經驗,條例在總結、歸納、提煉的基礎上,將一些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比如婦女議事會制度。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是實現男女平等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重要標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基層協商民主建設,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婦女是基層民主的重要推動力量,基層治理離不開廣大婦女的積極參與。婦女議事會制度是我省的創新實踐,自2005年在全省推廣以來,已經建立基層婦女議事會1萬多個,覆蓋95%以上的村和社區,取得良好的效果。婦女通過議生活事、身邊事,成為基層公共事務管理的當事人和參與者,提升了婦女對基層公共事務的參與度,既承擔了公共責任,又保護了自身合法權益。婦女協商議事的核心是規則的構建,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婦女議事會制度,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及有關婦女兒童權益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明確了婦女議事會協商的主要內容、工作要求和重點環節。條例還規定婦女議事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婦女聯合會提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研究處理,通過婦女議事——需求收集——部門反饋——協商落實機制的建設,使婦女議事會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
再比如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諮詢評估機制。2012年3月,我省在全國率先建立了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諮詢評估機制。在制定和實施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其他政策及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充分考慮兩性的現實差異和婦女特殊權益,對政策法規是否直接或者間接對兩性產生不同影響進行評估,進而消除性別差異所產生的不平等狀況。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製定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應當進行社會性別平等評估。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的實施情況,制定機關應當進行檢查、評估,並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將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寫進條例,進一步推進這項制度的貫徹落實,強化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促進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真正落實到經濟發展各領域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

女性特殊權益

平等就業是提高女性獨立發展能力、推動女性平等化進程、增進現代社會文明的關鍵環節。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利不僅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男女平等的重要手段,對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從平等就業、特殊保護、維權救濟等方面,將散見於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予以細化,精準保障女性勞動權益,進而達到消除就業歧視,促進女性平等就業,加強女性勞動權益保障的目的。女性勞動者因生理差異、傳統觀念、生育衝突而遭受就業歧視的現象較為常見,用人單位雖然不敢直接寫明“不招女性”,但是“隱形的歧視”仍然存在。針對招用工時性別歧視,條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報名、錄用標準,不得在勞動契約中規定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女性結婚、生育,拆除“看不見的性別門檻”,消除阻礙女性平等就業的壁壘。同時,根據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實踐經驗,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了“約談制度”,對用人單位侵犯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約談用人單位負責人。通過多部門聯契約談用人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教育、警示,形成對侵犯女職工勞動權益的用人單位監管合力,可以有效防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為女性創造更好的就業環境。  

共同育兒假

長期以來,育兒責任被認為是女性的義務,女性不僅需要承擔生育任務,也被賦予更多的家庭責任。我國是全球女性就業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女性在勞動中頂起了“半邊天”,女性在育兒過程中往往比男性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對家庭責任的認識偏差,需要通過法律法規來予以規範和指引,撫育後代也不能少了男性這“半邊天”。共同育兒假設立的目的就在於倡導男性共同分擔育兒責任。我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男方在女方產假期間享有15天護理假,在護理假基礎上,條例規定“鼓勵男方所在用人單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於五天的共同育兒假”。需要強調的是,從政府提交的草案到最終通過的條文,這一規定都是倡導性而非強制性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經過廣泛而深入的調研論證,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充分考慮了當前實際。既避免一刀切,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又體現了一定的導向性,為今後進一步完善提升留下了空間。除了共同育兒假之外,條例還要求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提供零至三歲嬰幼兒託管服務,解決生育婦女的後顧之憂。

農村婦女權益

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特別是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當前侵犯農村婦女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農村婦女因婚姻關係變化而被剝奪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而喪失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密切相關的財產權益。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及相關的承包地、宅基地等權益一般以戶為單位來認定的,而且村集體在進行土地收益分配、確權登記時,大多也只記錄男性戶主的名字。農村女性一旦因為婚嫁、喪偶等脫離家庭,很難爭取到這些權益。受落後觀念的影響,一些“村規民約”在制定時往往有意或者無意地損害農村婦女的權益。針對這些突出問題,條例從三個方面構建起保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的防線:首先明確男女平權,規定農村婦女與男子平等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平等享有各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婦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侵害其合法權益。其次要求登記在冊,規定農村承包地、宅基地權益確權登記應當將家庭成員中的農村婦女登記在冊。最後注意源頭防範,要求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集體收益分配等事項時,應當聽取本村婦女聯合會的意見,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廢舊立新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廢舊立新的必要性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對我省婦女的權益保障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在婦女權益領域和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明顯滯後,迫切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一是推進江蘇法治建設的需要。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尊重和保障婦女人權、代表廣大婦女根本利益的重要標誌。江蘇作為經濟大省和文化大省,其發展和進步離不開全省3900萬婦女的參與,也離不開先進、健康的法治環境。近十年來,我省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實踐為婦女保護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經驗支持,成為可以複製、可以補充的立法鮮活內容。將有益的做法用立法的方式固定下來,進一步完善我省婦女權益保障法規體系。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解決婦女突出問題的需要。“十三五”時期,江蘇的經濟發展全面進入新常態,各項改革事業進入攻堅期。國情、省情的變化帶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問題,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鼓勵生育二胎政策推出、婦女因就業壓力抑制生育願望,以及婦女就業歧視和部分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權利受到侵害現象時有發生,這些情況對婦女權益保護提出了新要求,亟需通過法規清除影響婦女發展的障礙。三是發揮婦女參與經濟社會發展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需要。我省婦女廣泛參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在推進“兩聚一高”新實踐、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偉大進程中,貢獻智慧、力量和汗水,發揮了“半邊天”的重要作用。通過立法,使我省婦女發展要求得到關注、權益得到維護,進一步激發婦女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更大的人口紅利。
(二)廢舊立新的可行性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廢舊立新的條件逐漸成熟。一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律、地方性法規依據充分。在國家層面,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先後修訂出台了《母嬰保健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事關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和政策;在地方層面,我省近幾年先後修訂出台了《江蘇省勞動契約條例》《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為廢舊立新提供了參考依據。二是科學理論研究成果提供立法支撐。省婦聯先後多次召開專家座談會,專門研究討論修訂完善工作。針對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和婦女維權工作的難點問題,省婦聯聯合南京大學、河海大學、南京師範大學、南京審計學院等高校法學研究力量,就婦女勞動權益、婦女生育權、婦女土地權益以及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等問題展開了專題調研,取得了有效的研究成果,為廢舊立新提供了理論支撐。三是具體探索實踐提供經驗積累。在反對家庭暴力方面,省婦聯聯合省公安廳、省法院和省檢察院在全國率先建立了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已被《反家庭暴力法》吸收;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方面,省婦聯聯合省農委將性別視角納入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為維護婦女土地財產權益做出了積極探索;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省婦聯聯合省人社廳探索建立了就業性別歧視約談機制,這些探索實踐都為廢舊立新提供了經驗積累。
二、起草過程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廢舊立新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2017年2月,省婦聯召開修訂工作協調會;3月,省婦聯聯合有關部門和法學專家成立修法工作小組,對我省婦女權益保障情況進行基礎研究,收集了國內外、省內外立法資料和立法經驗。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省婦聯先後赴徐州、常州、泰州、無錫、連雲港、南京等地以及監獄戒毒所開展調研,並先後召開了婦聯繫統、法院系統、人社工會系統、省級機關有關部門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同時,在江蘇女性E天地、婦聯官微等媒體開設全民修法邀您參與宣傳專欄,設定問卷調查、專家談修法、我要提意見、有獎問答等子欄目,廣泛收集修法意見建議。在吸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徵詢了北京大學、中華女子學院、全國婦聯權益部、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江蘇省法學會等機構專家的意見,最終形成《辦法(草案)》(送審稿),從2017年5月開始,省政府法制辦先後三次徵求意見並修改;2017年9月,省政府法制辦、省婦聯到淮安市開展立法調研,與當地法制辦、人社、教育、工會等十幾個行政管理部門和村(居)委會代表進行座談,廣泛聽取基層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調研情況對《辦法(草案)》進行了進一步完善。2017年9月、10月,省政府法制辦兩次組織召開立法協調會,就《辦法(草案)》進一步修改論證。2017年 月 日,省政府第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辦法(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辦法(草案)》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廢舊立新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通篇貫徹《憲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精神,突出婦女權益保障的重點和難點。同時,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統一性。保持基本框架不變,以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依據,注重與其它法律、法規的協調、銜接,維護法律的和諧統一。二是堅持創新性。根據我省近年來的實踐,將我省保障婦女權益的成熟經驗和好的做法上升為地方法規,並堅持問題導向,注重解決我省婦女權益保障的突出問題。三是堅持前瞻性。契合應對“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的願景定位,堅持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在修法時適度超前,以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延續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廢舊立新的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九章六十六條,主要修改、增加下列內容:
一是增加社會性別法規政策評估機制內容。由省婦聯、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聯合建立的性別平等諮詢評估機制,經過實踐取得了良好成效,被寫入《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並形成“江蘇模式”在全國推廣。因此,《辦法(草案)》將這一成熟經驗固化下來,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應當進行社會性別平等評估”,並規定“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的實施定期進行效果評估,並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二是明確學校、家庭、社會在文化教育方面的義務。根據目前在校女生權益容易受侵害的情況,借鑑我省淮安、徐州等地區開展的女童保護項目經驗,《辦法(草案)》規定了“學校應當加強社會性別平等教育”,對女性自我保護教育的內容進行了明確,增加了反對家庭暴力和禁毒的教育內容。其次,親職教育作為一切教育的起點和基石,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共同構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體系,《辦法(草案)》明確政府在提供親職教育服務方面的責任,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親職教育服務。
三是細化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目前,我省在校女大學生和研究生比例已超過50%。但是,就業率和就業崗位與之並不完全匹配,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中仍然存在隱形歧視;加之國家二孩政策的實施,用人單位招錄女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降低。《辦法(草案)》以引導婦女就業、鼓勵婦女生育後重返工作崗位為根本導向,一方面設計制度消除歧視,強調“女性在應聘時有權拒絕提供用人單位要求的與勞動契約不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嚴重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設計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婦聯共同約談制度。另一方面規定了政府及家庭成員在育兒方面的責任,要求政府加大嬰幼兒社區託管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實行男性共同育兒假。
四是加強對婦女財產權益的保障。財產權益是婦女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辦法(草案)》一是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查詢制度,保障婦女對共有財產的知情權。二是針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的三權分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定等問題進行了規定,保障婦女的相關權益。三是針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作出了制度安排。四是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問題,規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前應當就表決草案徵求本村婦女議事會的意見,鄉(鎮)政府發現相關決議侵害婦女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
五是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內容。家庭暴力是婦女在婚姻家庭領域受到侵害最為突出的問題。《辦法(草案)》細化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配套措施,強化《反家庭暴力法》的可操作性。對於受暴婦女庇護場所的設定,兼顧江蘇各地區的經濟差異作出開放性規定:一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制定庇護所,庇護時間上限為15天,庇護對象既包括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也包括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有贍養關係的成年人;另一方面,為節約資源並且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反家暴工作,推廣我省常州等地試點經驗,規定鼓勵社會組織和單位參與庇護、救助受害婦女的工作。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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