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經2014年10月1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5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10月1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公布。該《辦法》共27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汕頭市人民政府
  • 文號: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4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0月1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鄭人豪
2014年10月14日

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特區範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用地和建築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公安消防、城市綜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實行先規劃後建設;
(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適度集中布局;
(三)建築設計應當安全、適用、經濟、美觀,體現村居地域特色,鼓勵採用農村村民住宅通用設計圖。
編制和修改村莊規劃,應當按照適度集中布局的原則規劃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農村村民住宅通用設計圖,由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免費向村(居)民提供。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優先利用空閒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按照適度集中布局的原則實行規劃管理和用地管理,並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辦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除外。
在城市(鎮)規劃區外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鼓勵交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也可以由村(居)民自建。
第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不得建設低層聯體式或者單戶獨院式住宅。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小區。
第八條 城鄉規劃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技術標準有規定的區域,按照城鄉規劃執行;尚未編制城鄉規劃或者已經編制城鄉規劃但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技術標準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劃技術指標執行:
(一)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其規劃技術指標為:
1.容積率:中心城區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區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縣縣城不大於4.0,其他地區不大於3.5;
2.建築密度:不大於40%;
3.綠地率:中心城區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區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縣縣城不小於25%,其他地區不小於20%;
4.停車率:中心城區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區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縣縣城不小於總建築面積的15%,其他地區不小於12%;
5.其他規劃技術指標按照城鄉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二)村(居)民自建農村村民住宅的,其規劃技術指標為:
1.建築層數和層高:中心城區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的區政府所在地以及南澳縣縣城建築層數不得超過6層,其他地區不得超過4層。建築層高首層不超過4米,其他層高不超過3.5米。
2.建築主朝向間距宜不小於建築高度的0.7倍且不小於6米,次朝向間距宜不小於4米,且應當滿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對因用地指標或者建設現狀等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滿足上述間距要求的,至少應當滿足消防安全的要求,並徵得相鄰村(居)民同意。
3.臨村民住宅區小區路及組團路的住宅退讓道路紅線應當不少於2米,臨40米以下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讓道路紅線應當不少於4米,臨40米以上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讓道路紅線應當不少於6米。
第九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審批管理遵循重心下移、簡化程式、方便民眾的原則。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審核工作,其中:
(一)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
1.是否符合城鄉規劃;
2.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建築間距、建築高度等技術指標是否符合要求;
3.依法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
1.是否符合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是否已辦理用地手續;
4.依法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
1.自行委託設計的,設計單位是否符合資質要求;
2.是否需要申領施工許可證;
3.依法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村(居)民自建農村村民住宅的,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委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審批手續,並向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暫時不具備委託條件的,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繼續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村(居)民自建農村村民住宅且尚未實行委託審批的,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實行牽頭部門統一收件和答覆,相關審批部門提前介入、集中聯審。集中聯審可以採取會議研究、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參與聯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答覆牽頭部門。
前款規定的牽頭部門,在金平區、龍湖區為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其他區(縣)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三條 村(居)民自建農村村民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式申請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一)向所屬村(居)民委員會遞交申請材料。
(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申請人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等情況公示十個工作日以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後,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辦理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村(居)民委員會,由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尚未實行委託審批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報送牽頭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村(居)民委員會,由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牽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聯審,聯審意見認為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需要辦理土地、施工等審批手續的,由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聯審意見辦理;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式申請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一)提出集中建設方案和分配方案並公示十個工作日以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由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後,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報送牽頭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牽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聯審,聯審意見認為符合條件且不需辦理建設工程基本建設審批手續(以下簡稱基建審批手續)的,辦理規劃許可等審批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聯審後,認為符合條件但依法需要辦理基建審批手續的,由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規劃審批意見,參與聯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將辦理基建審批手續依法需向本部門提供的材料書面告知牽頭部門,牽頭部門將規劃審批意見和辦理基建審批手續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併書面通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其組織申請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基建審批手續,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聯審意見依法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辦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審批手續時,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表;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三)村(居)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還需提供集中建設方案和分配方案;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材料或者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屬改建、擴建或者翻建原住宅的,還需提供原住宅的權屬證明材料;
(五)擬建住宅可能影響鄰里等相關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需提供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面同意意見應當經公證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見證;
(六)住宅設計圖,建築層數在二層以上的,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個人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圖;
(七)參與聯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住宅未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或者其他建設審批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之日起一年內依法施工建設,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申請不超過六個月的延長期,但延長次數不得超過一次。逾期未依法施工建設的,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規劃許可證件應當明確建設用地位置、建設規模、規劃用地界線及面積、使用功能、建築高度、建築間距要求等內容。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住宅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就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許可證件的內容,向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實。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規劃驗線和核實。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委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應當一併委託其實施規劃驗線和核實。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工程未經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合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驗收和投入使用,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權屬登記等手續,供水、供電、燃氣等單位不得辦理相關開戶接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分配方案分配住房,分戶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檔案由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並按規定移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式、審批工作時限等向社會公開。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村(居)民建房申請和審批情況在村(居)務公開欄上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村民宣傳住宅小區規劃、建房技術標準、質量安全、減災防災、生態環境保護和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規定。
鼓勵社會各方面技術力量支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條件的地區可組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技術服務機構,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在鎮轄區範圍內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在街道轄區範圍內的,由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規定由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城鄉規劃違法行為,在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區域,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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