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大學

民本大學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請者)與社會力量(合作者,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機構)合作舉辦的進行本科層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本大學
  • 類別:普通本科高校
  • 學校屬性:普通本科高校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的進行本科層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機構。
  • 產生方式:國辦院校結合企業資本聯合舉辦
民本簡介,民本政策,民本制度,

民本簡介

國家規定,申請者要對獨立學院的教學和管理負責,並保證辦學質量;合作者要負責提供獨立學院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參與學院的管理、監督和領導。民本大學(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學和財產管理、招生和頒發畢業證書。由於獨立學院屬於本科層次,所以由教育部負責審批。凡未經教育部審批的,國家均不承認其學歷。 民本大學(獨立學院)是貫徹落實教育部八號檔案精神,近年來在我國高校領域誕生的新事物。民本大學(獨立學院)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國辦院校結合企業資本聯合舉辦、民辦大學掛靠改制和國辦大學獨立興建這三種方式。

民本政策

教育部公布《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該辦法將從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高校獨立學院必須自授學士學位,此舉意味著獨立學院“母校光環”的減弱。
《辦法》規定,獨立學院對學習期滿且成績合格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並以獨立學院名稱具印,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獨立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而現有在校學生實行“老人老辦法”,仍可獲得“母體高校”的學位。目前,獨立學院學生的畢業證都是由獨立學院頒發,但學位證多由“母體高校”授予。
舉辦獨立學院條件
《辦法》對辦學者的資質做出了規定。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校須具有較高的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較好的辦學條件,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註冊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總資產不少於3億元,淨資產不少於1.2億元,資產負債率低於60{{{{%}}}};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總資產不低於3億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於1.2億元。
《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參與舉辦1所獨立學院。獨立學院的名稱前冠以參與舉辦的高校的名稱,不得使用高校內設院系和學科的名稱。獨立學院按不低於1∶200的師生比配備輔導員,每個班級配備1名班主任。
《辦法》要求,獨立學院舉辦者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挪用辦學資金造成獨立學院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須提供在校學生的後續教育經費。獨立學院終止時仍未畢業的在校學生由參與舉辦的普通高校託管。

民本制度

民本制度是源自華夏文明自身的政治制度和制度理想.開始於孟子對社會健康發展的理解---維護底層人民利益,致力於建設一個社會財富分配合理,並道德風尚優美的社會. 可以說,古代中國政治制度的發展歷史,就是民本制度完善的歷史.
漢朝以後,民本制度的中心轉移到,國家公務人員選拔制度上,一開始由孝廉制和貴族代表來選拔公務人員,但是這個選拔制度,容易造成裙帶和不斷擴大的特權集團,這個不斷擴大的利益集團,會不斷蠶食底層人民利益,引起社會動盪和顛覆.
隋唐時期,其公務人員選拔制度發展到了科舉制,以保證公務人員的選拔制度公平和健康,這個制度一開始很好,但是,時間一久,來自底層的官員,還是會由於通婚,利益牽扯,最終形成新的不斷擴大的利益集團,繼續蠶食底層人民的利益和生存空間,引起社會動盪和顛覆.
至明末清初,黃宗羲,創製廢除世襲君權,為民本制度,在公務人員選拔制度上的廢除特權階層,作出了新的發展.從某個角度來說,我國現在的制度,類似於廢除世襲君權制度之後的民本制度.比黃宗羲進步的是,領導決策的群裁製度,保證了決策人員的決策,更加完整和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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