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同化

民族同化

一個民族或其一部分喪失本民族的特徵而變成另一個民族的現象。它是從民族產生以來,在社會發展的各個階段都存在的歷史現象。民族同化可分為自然同化與強迫同化兩種。自然同化指的是不受人為干預的同化。強迫同化與之相反,區分來自在於導致同化的是自然因素還是人為干預。其本質並無好壞之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同化
  • 分類:自然同化與強迫同化
  • 本質:社會發展的必然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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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自然同化

一般表現為:比較落後的民族與比較先進的民族交往時,自然吸收先進民族的文化,逐漸改變、直至最後完全喪失自己的民族特徵,變成了別的民族。整個過程是自願自然演進的,沒有藉助於暴力、特權和任何強制手段。但是,在同化的過程中也存在著鬥爭,被同化民族中往往有少數人特別是統治階級中的當權者,企圖用行政命令的辦法阻止同化的趨勢,但其結果總是阻擋不住。因為,自然同化是先進取代落後,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自然同化在世界各國和中國歷史上曾大量發生。美利堅合眾國在1891—1909年的19年中,從歐洲遷去移民1000多萬人,其中有奧地利人、英國人、法國人、德國人、匈牙利人、愛爾蘭人、義大利人、波蘭人、俄國人(大部分是猶太人)、瑞典人等。這些來自不同民族的移民後來逐漸同化,形成了美利堅民族列寧曾形象地把紐約比作碾碎民族差別的大磨房。在俄國資本主義發展時期,幾十萬俄羅斯農民和工人被吸引到烏克蘭民族地區,很多人被烏克蘭民族所同化。中國歷史上許多少數民族,如匈奴、鮮卑、契丹、羯等族的一部分,進入中原地區以後,受到漢族先進生產方式的影響,逐漸地接受了漢族的文化,最後喪失了本民族的特徵,成為漢族的一部分。這種自然同化具有極大的歷史進步作用。

強迫同化

強迫同化是一個民族利用暴力或特權強制別的民族放棄自己民族的特徵而成為它的一部分。這種現象,主要表現在統治民族的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強制上。如王莽新朝時,強迫匈奴人改匈奴稱號為漢族稱號,改匈奴人姓名為漢人姓名。清初滿族統治者強迫漢人改穿滿人服裝,照滿人習慣剃髮。北洋軍閥政府和國民黨政府強迫許多少數民族地區的學校只準用漢文和漢語教學,不準使用各民族自己的語言文字等。
強迫同化是以被同化民族遭受很大的痛若和犧牲作代價的,是民族壓迫的一種表現,因而受到被統治民族的堅決反抗。無產階級堅決反對強迫同化。
民族學家黃現璠曾說:“近代“國民國家”以“文明輸出”論理和同化主義思想制定的同化政策,既對內又對外。對外主要表現為:宗主國強制要求殖民地接受自國的傳統文化以及宗主國在自國民與殖民地的國民之間設定差別,劃分優劣,法律上絕不認可兩者的平等權益,殖民地的民族和人民的自由、民主和人權自然蕩然無存。這從近代西方對外殖民史上斑斑可考,例如廣為人知的“大航海時代西班牙和葡萄牙對中美南美先住民實施的同化政策”、“法國對亞州、非洲殖民地實施的同化政策”、“大英帝國亞非拉三大洲殖民地實施的同化政策”、“德國對殖民地實施的同化政策”、“美洲新大陸開拓時代白種人對印第安人實施的同化政策”、“俄羅斯帝國時代對烏克蘭等周邊地區實施的俄羅斯化政策”、“先是西班牙,後是美國對菲律賓先住民實施的同化政策”、“瑞典對芬蘭實施的瑞典化政策”、“美國於1893年將夏威夷兼併後對夏威夷先住民實施的同化政策”、“大日本帝國時代日本對殖民地朝鮮半島和我國台灣實施的皇民化政策”。這些表面看上去屬於文化上的同化政策必然伴隨政治上的差別,人種主義差別政策隨之橫空出世。至於對內實施的同化政策,更是不勝枚舉,例如“法國大革命後對國內少數民族實施的同化政策”、“英國對國內威爾斯人實施的“威爾斯語”撲滅政策”、“日本對國內阿依奴人和琉球民族實施的大和民族同化政策”、“國民黨統治時代中華民國對國內少數民族實施的同化政策”、“越南對國內少數民族實施的同化政策”等等,不一而足,......追根究底,這一切皆為大民族主義(首先表現為語言民族主義)和同化主義作崇的結果。同化的結果,最終並未促成人類“文明”的進步,反而造成人類古來創造的大量珍貴文化遺產消亡,這就是少數民族或土著民族文化不斷受到抑壓後的日益消失,尤以語言消亡為快。這就是近年來國際社會強烈批判同化政策和將少數民族或土著民族文化保護列為國際社會的重要課題之一以及世界性“保衛語言危機運動”盛行歐美的主要原因之一。”

民族同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由此可見,新中國以來,沒有發生過強迫民族同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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