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會工作人才培訓基地

2013年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民函〔2013〕56號檔案《民政部關於遴選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的通知》,決定為適應大規模開展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教育培訓需要,進一步完善社會工作專業培訓體系,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培養,決定遴選一批符合條件的單位建立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

2013年5月3日,民政部下發《民政部關於確定首批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的通知》,表示經過組織申報和專家評審,綜合考慮各地社會工作發展狀況和實際需求,最終確定37家單位為首批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社會工作人才培訓基地
  • 目的:進一步完善社會工作專業培訓體系
  • 下發時間:2013年5月3日
  • 單位:37家
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遴選,首批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名單,

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遴選

民政部關於遴選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的通知
民函〔2013〕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大規模開展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教育培訓需要,進一步完善社會工作專業培訓體系,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培養,根據《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1-2020年)》(中組發〔2012〕7號)部署,我部決定遴選一批符合條件的單位建立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遴選原則
按照統籌規劃、條件公開、自願申請、合理布局、擇優選擇的原則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
二、遴選範圍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開設社會工作專業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各類培訓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
三、基本條件
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財務狀況穩定;
(二)具有滿足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工作所需的固定培訓場所和教學設施,能提供培訓基地建設和維護所需的基本經費;
(三)具有2年以上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經驗,有一支相對穩定、具備實際任課能力和教學經驗的專兼職結合的社會工作師資隊伍,各主要培訓課程應至少有1名以上專職教師,能夠根據社會工作領域和對象分類制定社會工作培訓課程大綱,有符合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需要的教材;
(四)遵守黨和國家關於教育培訓工作的各項規定,具有健全的教學組織管理、學員考核管理、教學科研管理、培訓信息登記管理、培訓經費管理、後勤保障管理以及規範的培訓效果評估、跟蹤反饋等基本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四、工作程式
(一)符合條件的單位填寫《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申報表》(見附屬檔案),經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民政部社會工作司。全國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直接向民政部社會工作司申報。
(二)民政部社會工作司組織社會工作領域教育和實務專家組成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論證,並對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評審,提出審核意見。
(三)通過審核、確認的單位,民政部將授予“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標牌,並通過民政部網站、中國社會報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五、有關要求
(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是社會工作服務人才、社會工作管理人才、社會工作教育與研究人才等接受以提高職業能力和素質為主要目標的系統、規範培訓的重要場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擇優推薦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備選單位,認真把好質量關。
(二)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培訓基地每年12月底前要將工作總結和培訓情況報送民政部社會工作司。每3年,民政部社會工作司對培訓基地進行檢查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標牌;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備案,收回培訓基地標牌,並向社會公布。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要根據當地實際,抓緊建立本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逐步形成適合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發展需要的培訓網路。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於2013年3月30日前,將《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申報表》(一式三份)和本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建立情況報送民政部社會工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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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民政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名單

一、部屬院校
1.民政部培訓中心
9.復旦大學、上海社會工作培訓中心(聯合辦學)
11.南京大學江蘇省民政幹部學校(聯合辦學)
16.西南財經大學、四川省民政幹部學校(聯合辦學)
二、地方院校
1.河北大學、河北省退伍軍人職業技術服務培訓中心
(聯合辦學)
5.黑龍江大學、黑龍江省孤兒職業技術學校
(聯合辦學)
9.井岡山大學、江西省民政學校(聯合辦學)
10.河南師範大學、河南省民政學校(聯合辦學)
18.西北大學
20.新疆大學、新疆社會工作人才資源開發中心
(聯合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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