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意見

2013年11月15日,民政部、財政部以民發〔2013〕178號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總體要求、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主要任務、加強對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領導4部分。主要任務是:大規模培養和使用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不斷拓寬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平台;分類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建立健全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聯動服務機制;建立健全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引領志願者服務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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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信息

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意見
民發〔2013〕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意見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61號)和《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要求,切實加強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積極發展社區社會工作服務,進一步促進和諧社區建設,現就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制定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是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開展服務的主要平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快速發展,帶來社會結構、組織形式、利益格局、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區成為各種利益關係的交匯點、各種社會矛盾的聚焦點、社會建設的著力點和黨在基層執政的支撐點。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對推動解決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衍生的社會矛盾與問題,保障社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對增強居民自治能力、培育居民互助意識、擴大社會參與、促進社區融合、增進社區和諧;對強化社區服務功能、深化社區服務內涵、提升社區服務層次、完善社區服務體系,滿足社區居民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行為矯治、關係調適、能力提升等新的個性化服務需求;對豐富基層社會管理方式、創新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增強基層社會管理能力、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效果;對落實黨和政府惠民政策、彰顯人文關懷、擴大和鞏固黨執政的民眾基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做出建設宏大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決策部署以來,我國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初具規模,社區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逐步開發,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組織逐步培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逐步開展,社會工作在拓展社區服務範圍、深化社區服務內涵、提升社區服務水平、回應社區居民需求、加強社區凝聚力、促進社區和諧與發展等方面的專業作用得到初步顯現。但從整體上看,我國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基礎還比較薄弱,還存在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數量不足、素質不高、結構不優,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平台不寬、服務機制不完善、服務標準不健全、規模範圍較小等問題,與中央促進社區發展、加強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創新基層社會管理的要求以及廣大社區居民不斷增長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需求相比尚有較大差距。要從和諧社區建設、夯實黨執政基礎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充分總結借鑑國內外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經驗,以改革創新精神,採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培養壯大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廣泛深入開展社區社會工作服務。
二、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滿足居民需求、促進社區和諧、推動社區發展為根本出發點,以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為核心,以培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組織為基礎,以普及套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知識與方法為關鍵,以深化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為重點,以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完善政策制度為保障,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事業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改善基本民生、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民為本、立足需求。從城鄉社區建設要求和社區居民的社會服務需求出發,構建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制度,培養社區社會工作服務人才,設計和實施社區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用社區居民需求的滿足程度來檢驗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發展成效。堅持黨政主導、社會參與。切實加強黨對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領導,確保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發展的正確方向;政府切實履行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巨觀規劃、標準規範、政策引導、資金投入、監督管理等方面職責;建立健全社會參與機制,鼓勵和發動廣大社會組織、駐區單位、社區居民、志願者隊伍參與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堅持分類推進、突出重點。根據城市與農村以及東、中、西部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各自特點,因地制宜確定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發展速度、力度、範圍與方式;同時,根據當前的突出問題與緊迫需求,以社區為依託,著力做好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老年群體、困難群體、特殊人群的社會工作服務。堅持專業引領、融合發展。積極培養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加大對城鄉社區自治組織成員、基層黨組織成員、社區專職工作者、社區服務人員的社會工作知識普及培訓,逐步用專業社會工作理念豐富社區工作理念,用專業社會工作制度創新社區管理服務制度,用專業社會工作方法提升社區管理服務水平,加快實現社會工作與社區建設在更高層次、更廣範圍、更多領域的融合發展。
(三)總體目標。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建立健全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的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標準體系,形成協調有力的社區社會工作服務體制機制;加快培養一支高素質的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發展一批數量充足、服務專業的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組織,科學設定社區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爭取到2020年廣大城鄉社區自治組織成員、基層黨組織成員、社區專職工作者、社區服務人員能夠普遍掌握套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知識與方法參與社區管理與服務,有效滿足社區居民服務需求,促進社區和諧發展。
三、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主要任務
(一)大規模培養和使用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堅持提升存量與擴充增量、專業培訓與知識普及相結合,建立健全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制度。以實施社會工作服務人才職業能力建設工程、社會工作管理人才綜合素質提升工程和社區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工程為抓手,依託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以及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人才培訓基地,重點對城鄉社區直接從事社會服務的人員進行大規模、系統化的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培訓,逐步提升轉化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推動建立高校社會工作專業教育與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對接機制,支持社區管理與服務人員參加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在職教育。完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支持社區管理與服務人員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根據社區管理與服務需要,支持城鄉社區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民主選舉、競爭上崗、掛職鍛鍊等方式,配備和使用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積極招錄全日制高校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到社區就業,逐步擴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社區管理與服務人員中的比例,不斷壯大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對下派城鄉社區鍛鍊的黨政部門、人民團體、相關事業單位、部分執法單位的幹部和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畢業生要普及社會工作專業知識。
(二)不斷拓寬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平台。城鄉基層特別是城市社區要注重配備和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積極開發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擴大就業範圍,吸納更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到社區服務。按照和諧社區建設總體要求,本著理順關係、理清職能、整合資源的原則,逐步在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社區矯正機構等社區公共服務平台設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配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通過選舉進入城市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適應新農村建設需要,積極推動鄉鎮社會事務辦或民政所設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鼓勵有條件的街道和鄉鎮依託現有資源創建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組織、設立社區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等方式,吸納和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面向城鄉社區特殊、困難群體提供社會工作服務。落實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通過簡化登記程式、降低登記門檻、提供服務場所、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組織,引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組織面向社區開展專業服務。
(三)分類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根據城鄉社區發展特點和社區居民需求,分類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在城市社區重點開展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外來務工人員、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的社區照顧、社區融入、社區矯正、社區康復、就業輔導、精神減壓與心理疏導服務。在農村社區以空心村落、空巢家庭、留守人群為重點,為留守兒童提供生活、學習、心理和安全等方面服務,為留守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代際溝通、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方面服務,為留守婦女提供安全教育、技能培訓、能力提升、關係調適等方面服務。開展城鄉人才對口支持,創造條件引導和鼓勵城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到農村社區開展服務。在少數民族聚居和信教民眾較多的社區,根據需要配備政治立場堅定、熟悉民族和宗教事務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開展少數民族社會工作。積極推動社會工作方法與黨的民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機結合,進一步提升廣大城鄉基層黨員幹部、社區工作人員在宣傳倡導、組織動員、資源策動、服務提供方面的本領。配合、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定期開展社區居民需求調查,發動社區居民參與制定、實施社區發展規劃,參與策劃、執行社區服務項目與活動方案,進行社區動員與倡導。根據社區居民需求,綜合運用個案工作、小組工作和社區工作方法,為有需要的社區居民及家庭提供個案輔導服務,開展小組活動,推動社區教育,提升居民個人和家庭社會功能;引導和培養居民主動參與社區公共生活和社區事務,加強社區居民能力建設,增強社區發展能力,建立健全社區支持網路;組織社區居民實現自助、互助和社區自治,形成理性平和、寬容接納、誠信友愛、平等尊重的居民關係,增強社區凝聚力、歸屬感和人文關懷,促進社區文明、和諧與穩定。
(四)建立健全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聯動服務機制。按照“政府扶持、社會承接、專業支撐、項目運作”的思路,探索建立以社區為平台、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的新型社區服務管理機制。堅持社會事社會辦、專業事專業辦原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逐步將街道和鄉鎮政府面向社區的事務性、服務性工作委託有專業能力的社會組織承接,社會組織聘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提供服務。採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面向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組織開放社區資源,為社區居民提供社會工作服務。通過建立健全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聯動服務機制,擴大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範圍,提升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層次,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方式,完善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增強基層社會管理實效。
(五)建立健全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引領志願者服務機制。志願者隊伍是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開展服務的重要補充力量。建立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定期、定向聯繫志願者制度,對社區志願者開展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提升志願服務水平。依託志願者註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和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實現社區志願服務需求與供給的無縫對接,做好社區志願服務記錄工作。探索在社區志願者組織中配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負責志願者的招募、組織、管理、培訓和監督,引導和帶領志願者協助實施社區服務項目,參與社區建設。對有從事社會工作職業意願且符合條件的優秀志願者,在其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並經登記後,優先錄用到社區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要以志願服務項目為載體,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社區事務,豐富社區服務資源,凝聚社區建設合力,最大程度實現社區共駐共建共享。
四、加強對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各地要將發展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及其人才隊伍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社區建設總體規劃和人才隊伍發展規劃;結合實際抓好本意見的貫徹落實,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出台具體落實措施。推動建立黨委政府考核、民眾評價和社會評議相結合的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績效評估機制;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推進機制。
(二)加快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法規、政策與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教育培訓、評價考核、選拔任用、流動配置、激勵保障等政策。研究制定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組織扶持發展政策措施。將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標準化建設納入國家社會工作服務標準化建設示範工程實施範圍,圍繞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流程、服務方法、績效評估等關鍵環節,研究制定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標準。將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及其人才隊伍建設內容納入基層社會管理、社區建設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檔案制定和修訂範圍。
(三)加強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激勵保障工作。貫徹《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要求,建立健全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保障機制,逐步提高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水平;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招錄、招聘社會服務相關職位工作人員和選拔幹部時,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具有豐富基層實踐經驗的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注重把政治素質好、熟悉社會服務與管理的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吸納進基層黨員幹部隊伍,選拔進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支持有突出貢獻的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進入地方基層人大、政協參政議政,切實提高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政治待遇、社會地位與職業吸引力,引導社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長期、安心紮根基層、服務一線。
(四)加大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投入。落實《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96號),將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確保社區社會工作服務開展有場地、有人員、有資金。每年從民政部門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支持開展社區社會工作服務。鼓勵社會資金支持購買社區社會工作服務。
(五)加強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研究宣傳。加強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基地建設,利用社區平台為社會工作專業學生提供實習、實訓,引導高校資源開展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研究,及時總結提煉並利用社區社會工作研究成果指導實踐發展,不斷提高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成效。加強對外合作交流,學習借鑑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先進經驗,研究解決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發展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支持各級各類新聞媒體採取廣大社區居民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宣傳各地發展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重大意義、目標任務和經驗做法,調動廣大社區居民支持和參與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的積極性,為推進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民政部 財政部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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