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預備役

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
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重要措施,包括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
公民在服預備役期間定期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並隨時準備應徵現役。我國於1955年開始建立預備役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5條規定,"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由此可見,預備役是指國防後備兵員。它由兩部分人員組成:一是退出現役應服預備役的軍人;二是民兵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公民。
預備役是區別於現役的一種兵役義務,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基本形式,是戰時實施兵員動員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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