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制度

預備役制度

預備役是同現役相區別的一種兵役義務。依照法律規定,在年齡、政治、身體適合服兵役而未服現役的公民,以及服現役期滿退出現役後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人員,統稱預備役人員(包括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人員根據國家需要,隨時準備應徵入伍。預備役制度的完善程度和預備役人員的數、質量情況,通常是衡量一個國家軍事力量強弱的重要因素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備役制度
  • 作用:衡量一個國家軍事力量強弱
  • 類別:一種兵役義務制度
  • 組成部分:軍人為主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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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役制

後備兵員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的長期革命鬥爭中,歷來重視後備兵員的建設。除建立有正規軍外,還建立了民眾性武裝組織。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鄉有赤衛隊(23歲至56歲)、少年先鋒隊(16歲至23歲)、兒童團(8歲至15歲),區有特務營,縣有獨立團;抗日戰爭時期,民兵發展到220萬人,自衛軍1000餘萬人;解放戰爭時期,民兵發展到550餘萬人,自衛軍幾千萬人。這些民眾武裝,除配合正規軍作戰外,還擔負著正規軍的兵員補充任務,實際上起著預備役的作用。
預備役制度

民兵和預備役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建一師某團
1949年第一屆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兵制度。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為加強和統一對民兵的領導,決定成立人民武裝部。當時民兵已發展到550萬人以上。1951年3月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決定地方縣以上政府設立人民武裝部,鄉或行政村設民兵隊部。到1952年底,各級人武部已陸續建立1.7萬個,人民武裝幹部6.3萬多人。
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後重點抓了預備役建設。1957年6月,軍委發出《關於改進兵役工作的指示》,將民兵和預備役合二為一。同年10月,張愛萍在全國兵役工作會議上說,中國的兵役制度就是義務兵役制,其預備役的組織形式就是現有的民兵組織。1958年,全國大辦民兵師又完全否定了預備役制度。196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民兵工作條例》(1978年,經中共中央批准頒發了重新修改的《民兵工作條例》;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了重新修訂的《民兵工作條例》)。1962年6月19日,毛澤東發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組織落實、政治落實、軍事落實”的指示,使民兵工作在全國出現了新的局面。自1981年開始至1983年3月,全國民兵組織進行調整改革才全部結束,將民兵的年齡壓縮為18歲至35歲;並明確規定基幹民兵為一類預備役,普通民兵為二級預備役。1984年5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兵役法確定了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後備力量建設制度。1992年5月中下旬,在煙臺舉行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專門研究全國基層民兵、預備役部隊建設情況的會議。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預備力量建設制度,是人民解放軍幾十年兵役制建設實踐中逐步總結出來的經驗,是人民解放軍後備力量建設的重要措施。

預備役部隊

組成部分

預備役部隊是中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列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建制序列的新型部隊。它以少數現役軍人為骨幹,以復(員)退(伍)軍人為主要成分,由預備役軍官和士兵組成,實行統一的編制,授有軍旗、番號、代號,配備武器裝備。預備役部隊受軍地雙重領導。既區別於現役部隊,又不同於民兵組織,是平戰結合的一種形式,是戰爭初期的首批動員對象,也是應付突發事件,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的突擊力量。
預備役部隊平時隸屬省軍區,戰時歸指定的現役部隊指揮。預備役部隊師、團、營和部分連隊的主官以及機關部門、科室的主要幹部是現役軍人,其餘是地方幹部、轉業退伍軍人中符合條件的預備役軍官和經過登記的預備役士兵。預備役部隊按照居住地域編成。

最早預備役部隊

中國最早於1955年開始建立預備役部隊。按照國防部發布的《關於組織預備役師的命令》,先後在成都、武漢、昆明、蘭州等軍區組建了一批預備役部隊,接受預編了十幾萬名預備役士兵。1956年4月開始訓練,歷時一年半。1958年3月,奉國防部命令,預備役師機構集體轉業,預備役師取消。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了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提高戰時快速動員能力,中央軍委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結合中國國情、軍情,決定恢復預備役制度,明確提出了武裝力量建設實行精幹的常備軍與強大的國防後備力量相結合的建設方向,並作出了組建預備役部隊的決定,在全國有計畫地組建一批預備役師、團。從1983年3月25日,總參組建動員師(後改稱預備役師)以後起,瀋陽軍區、北京軍區等單位開始著手組建預備役部隊。1983年5月,總參謀部發出通知,明確預備役部隊實行統一編制,有關師、團均授相應的軍旗一面,並授予番號,按規定刻制印章。從此,中國預備役部隊邁開了歷史性的步伐,開始了全面建設的時期。1986年8月10日,三總部發出通知,規定預備役部隊正式列入人民解放軍建制序列。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了《預備役軍官法》。該法與中國兵役法相銜接,與中國軍隊幹部工作的“三個條例”(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相配套。1996年3月24日,中央軍委發出《關於預定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工作的指示》。至20世紀末,這支部隊已發展成為擁有步兵、炮兵、裝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在內的諸兵種合成的一支重要力量。

後備力量

是指經過動員可以直接為戰爭所用,戰時能迅速轉化為直接和間接參戰的軍事力量。後備力量在廣義上是指除常備軍以外,國家可以用於戰時動員的精神和物質的一切力量;在狹義上只是指國家除現役部隊以外的武裝組織,在我國就是指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後備力量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常備軍擴軍、補充的重要來源。民兵是指不脫離生產的民眾武裝組織。通常是國家或政治集團的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常備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有的則同預備役相結合,既是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的一種組織形式。平時其成員各事其業,接受必要的軍事訓練,維持社會治安;戰時就地配合軍隊作戰或開展游擊戰,擔負各項戰爭勤務,必要時隨軍遠征或徵調入伍補充常備軍。

預備役

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包括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有的國家稱後備役。公民在服預備役期間,按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並隨時準備應徵服現役。預備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重要制度,也是戰時快速實施兵員動員的重要措施。

預備役軍官軍銜

按照1995年5月1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三等八級: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最高軍銜為少將。專業技術軍官授予相應軍銜,海、空軍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其中,少將、大校軍銜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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