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由規定

民事案件由規定

《民事案件由規定》是200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民事案件由規定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年3月1日
  • 裝幀: 平裝
內容簡介,編輯推薦,目錄,

內容簡介

《民事案件由規定》主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已於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法發[2000]26號)同時廢止。現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民事案由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特別是物權法施行後,迫切需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修訂,增補物權類糾紛案件案由。根據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現就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學習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高度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有利於當事人準確選擇訴由,有利於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審判中準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有利於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從而更好地為審判規範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
二、要堅持統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標準
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鑒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另外,考慮到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具有複雜性,為了更準確地體現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和便於司法統計,《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堅持以法律關係性質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
對適用民事特別程式等規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
三、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編排體系的幾個問題
1.《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智慧財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為保持體系的相對完整,並考慮規範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對某些案由進行了合併和拆分。如智慧財產權糾紛類中,既包括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契約糾紛案件,也包括智慧財產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案件。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三十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
2.關於侵權糾紛案件案由的編排。《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未將侵權糾紛案件單獨列為第一級案由,而是分別作了規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依民事權利的類型,分別規定在人格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第一級案由項下,根據需要列為第二級或者第三級案由,或者隱含在第三級案由之下。第二,對於一些同時侵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則單獨列在債權糾紛案件案由項下,作為第二級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級案由。
3.關於物權糾紛案由和契約糾紛案由適用的問題。《民事案由規定》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於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即債權性質的契約關係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債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物權設立原因關係方面的擔保契約糾紛,物權轉移原因關係方面的買賣契約糾紛。對於因物權成立、歸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擔保物權糾紛。對此,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係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係,以正確確定案由。
4.關於第三部分中“物權保護糾紛”與“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的協調問題。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規定,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並未一一列出,在適用時可以按照保護的權利種類,分別適用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如果一個糾紛中同時涉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中兩種以上的物權,或者在物權糾紛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適用的第三級案由時,則可以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
四、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首先應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則適用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則可以直接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或者第一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2.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屬於主從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係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係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係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關係的,則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3.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4.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在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過程中有何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推薦

《民事案件由規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錄

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3)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4)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5)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6)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7)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後財產糾紛
13、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
14、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
15、婚姻無效糾紛
16、撤銷婚姻糾紛
17、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係糾紛
20、監護權糾紛
21、探望權糾紛
22、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係糾紛
23、收養關係糾紛
(1)確認收養關係糾紛
(2)解除收養關係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8、遺贈糾紛
29、遺贈扶養協定糾紛
第三部分 物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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