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法律理論與實務叢書:強制執行熱點問題新釋新答

民事執行法律理論與實務叢書:強制執行熱點問題新釋新答

《民事執行法律理論與實務叢書:強制執行熱點問題新釋新答》是 2010年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江必新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強制執行熱點問題新釋新答》是以現行執行法律規範特別是最新司法解釋為依據,以經過多年實踐檢驗的執行理論為基礎,分16章51個方面898個具體問題,按照全面系統的要求,對執行法律適用體系進行了新的構建。
從執行工作改革的要求出發,結合各地法院執行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對執行實務中出現的大量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與時俱進的新釋新答。

作者簡介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碩士,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
歷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副書記,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
代表性專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類型》,《中國法文化的淵源與流變》等十餘部:合著《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國家賠償問題研究》等四十餘部;參與編寫教材《行政法學教程》、《行政訴訟法學》等二十餘部:並在《中國法學》等核心刊物上發表論文百餘篇。
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主要社會兼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WTO研究會常務理事。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等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

目錄

第一章 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一、執行與執行法
什麼是執行?執行與履行有何不同?
強制執行程式有何意義?
執行程式與審判程式之間的關係如何?
我國有強制執行法嗎?
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時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運用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哪些?
2007年10月28日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程式作了哪些修改?
二、執行機構
執行工作由人民法院的哪個機構負責?
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哪些法律文書?
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哪些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哪些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哪些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如何統一管理執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權有哪些?
執行機構能夠行使裁判權嗎?
執行機構內部許可權如何分工?
民事、行政案件的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由哪個機構負責執行?
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誰來執行?
執行程式中的哪些重大事項需由執行員合議,並報經院長批准?
執行機構應當配置哪些基本設備?
三、執行人員及其迴避
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是否必須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司法實踐中,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是否必須著裝?
司法警察能否參加執行?
什麼是迴避?
執行人員是否適用迴避?
執行人員具有哪些情形時,應當迴避?
司法實踐中,迴避的方式有哪些?
執行程式中,當事人如何申請迴避?
當事人‘申請迴避後,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是否應當停止參與本案工作?
執行實踐中,迴避由誰決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迴避決定?
當事人對迴避決定不服,能否申請複議?
第二章 執行管轄
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書、調解書由哪個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哪個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書由哪個法院執行?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哪個法院執行?
國內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由哪個法院執行?
如何理解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什麼是仲裁中的財產保全?
仲裁過程中的財產保全由哪個法院執行?
仲裁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由審判庭還是執行機構執行?
訴前保全由哪個機構執行?
仲裁裁決的執行法院和財產保全法院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不屬本院管轄,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的,向何地法院提出?
什麼是仲裁中的證據保全?
仲裁中的證據保全由哪個法院執行?
如何區分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
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和處罰決定由哪個法院執行?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海關的處理和處罰決定由哪個法院執行?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如何申請執行?
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哪個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怎么辦?。j
人民法院之間因執行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如何解決?
執行法院是否可以將案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執行人什麼情況下可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
法院對變更執行法院的申請應如何處理?
受案法院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執行管轄權的,應如何處理?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應如何處理?
上級法院什麼情況下指定管轄?
什麼情況下上級法院提級執行?
第三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一、執行申請、移送及其受理
那些案件由當事人申請執行?
那些案件由審判庭移送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準有權申請執行?
受讓債權的人是否可以申請執行?
執行程式中,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嗎?
被執行人是否可以委託代理人?
哪些人可以作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如何確定?
申請執行應在何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有多長?如何計算申請執行時效?
什麼情況下申請執行?
什麼情況下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產生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效力?
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什麼是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中止?
什麼情況下申請執行時效期間中止?
超過申請執行時效申請執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檔案和證件?
如何書寫申請執行書?
由執行機構負責的執行案件由誰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應審查哪些內容?
人民法院對執行案件立案的基本程式是怎樣的?
二、執行標的
哪些財產可以執行?
對使館的館舍、設備及館內其他財產可否採取執行措施?
外交代表的有哪些行為不受管轄豁免?
哪些人員享有在中國過境或逗留期間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如何理解執行標的明確?
三、支付令的申請執行
申請支付令應具備什麼條件?
生效的支付令由哪個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執行申請後應審查哪些內容?
四、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的哪些判決裁定是生效的判決、裁定?
調解書是否可以申請執行?
如何計算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
民事制裁決定能否由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能否成為執行依據?
哪些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可以成為執行依據?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是由當事人申請執行,還是移送執行?
刑事附帶民事執行中的被執行人有哪些?
刑事判決中的財產刑如何立案執行?
刑事財產刑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何種情況中止執行?
刑事財產刑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何種情況時,終結執行?
罰金刑如何執行?
沒收財產刑如何執行?
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或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有執行財產內容的被告人,能否委託執行?
五、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執行
哪些行政處理和處罰決定由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哪個機構審查和執行?
人民法院對行政執行案件的申請如何進行審查?
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起訴的,執行是否應當中止或終止?
對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第四章 執行前的準備和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查明
第五章 金錢給付的執行
第六章 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
第七章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第八章 執行救濟
第九章 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第十章 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
第十一章 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第十二章 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的適用
第十三章 執行的中止、終結、結案和執行迴轉
第十四章 委託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
第十五章 執行監督
第十六章 附則
常用執行法律及司法解釋
後記

前言

民事執行是執行機關根據國家民事執行法律所規定的程式,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的活動。在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民事執行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使權利人的權利從一種期待變為現實,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有利於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也有利於維護法制的統一和權威。同時,民事執行制度通過強制性地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金和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利息以及對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拒不執行或拒不協助執行的強制措施,起到了制裁藐視法律者的作用,也教育、引導人們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我國雖然沒有專門的民事強制執行法,但是以《民事訴訟法》執行篇為基礎框架,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釋為主要內容的民事執行制度已經形成,並漸趨完備。其中,《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改,增設了執行異議、變更執行法院、執行財產調查、執行威懾機制等規定,修改了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管轄、案外人異議、申請執行期限、執行通知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民事執行法律制度。
當前,民事執行制度的深入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就執行立法而言,今年啟動的民事訴訟法全面修改亟待學術界和實務界提供系統的理論論證;就執行改革而言,執行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也需要更為成熟的理論指導和理論支持;就執行實務而言,執行工作中出現的大量新問題、新情況,需要通過新的理論探索轉化為新的制度和規則,執行實踐中積累的寶貴經驗,也有待通過深入、系統的理論研究進行整理和歸納,如各地法院出台了執行流程管理、執行聯絡員、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司法警察參與執行、審計執行、爆光執行、再執行憑證、執行救助等一系列新舉措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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