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典人

承典人指財產典、押的承受人。財產出典,一方將財產押給另一方管理使用,以換取一定的金額,不付利息,議定出典期限,到期還款收回原物。財產出典者為出典人,對方即為承典人。按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產權出典者,房產稅由承典人繳納,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則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典人
  • 解釋:原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
  • 別名典權
  • 權利: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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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pawnee亦稱“典權人”。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產,並一次支付出典物或房產的典價,占有他人物品或房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單位或個人。在典期內,承典人不但享有對物品或房屋的使用權,而且有轉典和出租權,並負責房屋的維修。典期滿後,出典人退還典物或全部房屋典價贖回物品或房屋。產權出典,承典人是房產稅的繳納人。

權利和義務

權利

占有、使用、收益典物;在法律上處分典物,即轉典、典權轉讓和出租典物; 在出典人出賣典物時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重建或修繕典物; 為典物支付有益費用的,在出典人回贖時,在現存利益的限度內請求出典人償還。

義務

保管典物;分擔典權存續期間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滅失的風險;在出典人回贖時,儘可能恢復典物的原狀,返還給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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