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受損害是由行為人所造成的,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並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是在眾多的工業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害而又不能通過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得以補救的情況下而產生的,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一種中間責任形式。過錯推定較之一般的過錯責任,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因為它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行為人,從而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過錯推定規則:“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於過錯推定加重了行為人的證明責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過錯推定規則。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下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規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內受到損害的侵權責任
2、在高度危險責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3、在飼養動物損害中,動物園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4、在物件損害眾人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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