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權制(母系氏族制)

母權制

母系氏族制一般指本詞條

母權制又稱母系氏族制。 指按母系或女子血緣關係計算繼嗣關係和繼承財產關係的氏族、家庭制度。始於氏族公社的產生,終止於父權制的確立。氏族產生時代,人類實行的是群婚制對偶婚;當時人們只能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因此世系只能按母系計算,加之婦女在生產、家庭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也就形成了母權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母權制
  • 又稱:母系氏族制
  • 類型:氏族、家庭制度
簡介,形成原因,認識誤區,論證,中國,

簡介

其特徵:氏族內外的一切事務由氏族女酋長管理,她領導全體成員從事各項生產活動,有權對氏族事務作重大決定。氏族內實行母系繼承制和男嫁女、從婦居的婚姻居住制度,婚姻生活採取丈夫走訪妻子的形式。家庭的統治者是女人,財產由女人占有,經濟由女人控制,家庭中兒女的婚姻嫁娶全由母親決定,親屬傳襲依母系傳遞和計算,女人可以支配男人的命運,男人不但聽從女人指揮,而且把婦女當神一般加以敬奉。人類學家曾以實地觀察證明了母權制確實存在過。如北美易洛魁人中,女子為一家之長,有權選擇及罷免酋長,決定兒子是否出征,並占有財產等。

形成原因

原始公社初期形成的女子在經濟上和社會關係上占支配地位的制度。由於經營農業、飼養家畜和管理家務,都以婦女為主,又由於群婚,子女只能確認生母,這樣就形成了以女子為中心的母系氏族公社。後來被父權制所代替。

認識誤區

最初提出母系階段論的是瑞士學者約翰·巴霍芬(Johann Bachofen),在1861年出版的一本書中,他根據從希臘神話和古代傳說中搜羅出的一些線索,比如亞馬遜女戰士和普遍存在的女性生殖崇拜,認為早期社會不僅是母系的,還是母權的;他還不甘落伍的配合維多利亞時代流行的社會進步觀,提出了一種階梯式社會進化理論,按女權男權的此消彼長,將社會史劃分成了四個階段。
巴霍芬的著作適時啟發了恰好正在研究親屬關係的美國人類學家路易斯·摩根(Lewis Morgan),由於摩根接觸過的易洛魁社會恰好是母系制的,所以很快被巴氏的理論所吸引,並與他建立了通信關係;此後在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會》里,摩根很大程度上採納了巴氏的觀點,將他所了解的易洛魁母系制一般化為早期社會普遍經歷的“母系氏族階段”。
和巴霍芬相比,摩根是更嚴肅的人類學家,他做過一些田野調查(但不是對易洛魁),所用材料也更具實證價值,但他的系統性信息來源主要是語言學材料,從中推斷婚姻與親屬制度的可信度並不高,最大的問題是,和那個時代喜歡構造宏大體系的博學家一樣,他的階梯式社會進化理論同樣是以想當然的猜測為主。
摩根之所以認為存在一個母系階段,是基於這樣一種輕率推導:早期人類是亂交的,沒有固定配偶關係,因而不知其父只知其母,也難以防止近親交配,所以最初的血緣群體(即氏族胞族)只能按母系組成,所以早期社會必定基於母系制的。
這裡存在兩個誤解:首先,防止一級近親(兄妹、父女和母子)交配無須以固定配偶為前提,只須實行外婚制(Exogamy)和從夫(或從婦)居即可,也就是遵循這樣三條原則:不和與自己出生於同一群體的異性交配,性成熟後離開出生群體並加入其他群體,不與性夥伴的子女交配;許多動物正是通過這種方式避免近親交配的。
第二個誤解是:組成父系氏族無須以父子關係可辨認為前提,只須實行外婚制和從夫居、並且兄弟關係可辨認即可;比如從若干同母兄弟開始,每一代所有女兒都離開,並接納來自其他群體的女性,便可確保群體男性成員始終擁有共同的父系祖先;實際上,黑猩猩正是通過這樣的安排組成了父系氏族,儘管它們沒有固定配偶,也不知有父。
巴霍芬和摩根所犯的另一個錯誤,是製造了母系制和母權制(matriarchy)的混淆,實際上兩者沒有他們所認為的固定聯繫或因果關係,大多數母系社會要么是平等主義的,要么是男權占優的,由男性充當酋長、族長或頭人的角色,迄今沒有任何社會被人類學家普遍承認是實行母權制的,儘管曾有個別社會被少數人類學家認定為母權社會。

論證

1861年瑞士法學家J.J.巴霍芬在《母權論》一書中首先提出了“母權”(matriarchy)一詞,論證了家庭史上母權制的存在。他認為原始家庭時期曾有一個母權家庭階段,即家庭的統治者是女人不是男人,財產由女人占有,經濟由女人控制,各項事務由女人決定,親屬傳襲依母系傳遞和計算。他第一個證明了母權先於父權存在,論證了母權制向父權制的過渡,認為原始“雜婚”制是母權制存在的根據。在“雜婚”制下排除了認識父親的任何可能性,世系只能依母親方面確定和計算,古代的一切民族,原初都是如此。婦女作為母親是年輕一代確切知道的家長,享有高度的威望。他在對古希臘悲劇作家埃斯庫羅斯的《奧列斯特》三部曲的解釋中認為,該劇以戲劇的形式證明了母權的存在和以後母權制向父權制的過渡。在巴霍芬之後,英國法學家J.F.麥克倫南進一步證明了母權的存在,認定母權制的世系制度是最初的制度。F.恩格斯肯定了巴霍芬和麥克倫南的這些思想,認為巴霍芬的《母權論》的發表在1861年是一個完全的革命。認為由母權制向父權制過渡是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一。
人類學家曾經以實地觀察資料證明了母權制確實存在過。比如,根據摩爾根的考證,北美易洛魁人中,女子為一家之長,有權選擇及罷免酋長,決定兒子是否出征,並占有財產等。還有些人類學家、民族學家認為舅權的存在也與母權存在有關,是母權存在的旁證。在母權社會裡,母權由舅權代替,舅權表現母權,舅權是母權向父權的過渡形式。在美洲澳洲的部落中就有舅權家庭制度,舅父對外甥有控制權,其職務也由外甥繼承。在中國南方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直到今天還有舅權存在的遺俗,如舉行婚禮時,由舅舅坐婚宴的首席。
對於母權是否存在,學術界有不同看法,一些人認為母權一詞純粹是19世紀一些學者的臆造。英國學者H.J.S.梅恩在《古代法律》(1861)一書中認為,父權制是家庭的最初形式。另一些學者認為舅權存在是可能的,母權則不可能存在。

中國

21世紀中國僅有的母權制地區——摩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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