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犯減刑

死緩犯減刑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不屬於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2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可減為無期徒刑,在執行無期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當適當縮短,間隔時間也應適當延長。

死緩犯減刑,其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算。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適用減刑時,應當由犯人所在的勞改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同意,然後提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死緩犯減刑,對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減為有期徒刑時,應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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