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罪犯減刑時應將判決前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罪犯減刑時應將判決前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的批覆》在1985.11.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罪犯減刑時應將判決前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11.14
  • 實施時間:1985.11.14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魯法研字第20號《關於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減刑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們提出的意見,即: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罪犯在判決執行前被羈押的時間,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在對罪犯實行減刑時,應當把判決執行前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已服刑的時間以內。然後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79年10月10日《關於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的規定,適用相應的減刑幅度,確定減刑的刑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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