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於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發端於:1951年
  • 兩個條件:1罪該處死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
  • 意義: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
  • 類型: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 來源:通過德治刑法的傳統在現代社會的合理演變
概念,條件和法律效果,由來,其他規定,

概念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條件和法律效果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六種法律效果: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限制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
6、終身監禁: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由來

死緩,是由明清時期的死刑監候制度通過德治刑法的傳統在現代社會的合理演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進行了鎮壓反革命運動。為了分化瓦解反革命勢力、保存勞動力以利於國家建設事業,中共中央決定,在共產黨內,在人民解放軍內,在人民政府系統內,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內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應判有期或無期徒刑、或予管制監視者外,凡應殺的,只殺引起民眾憤恨的有其他嚴重罪行的有血債者;其餘的一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其他規定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中國建國以來有判處死緩在2年以後執行死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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