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制賠付率

歷年制賠付率

歷年制賠付率是指統計區間內實際的已決賠款及未決賠款之和與對應的滿期保費之比,反映即時賠償能力及經營業績狀況。歷年制賠付率考慮的是業務的長期品質和影響。一般保險公司拿歷年制賠付率作為衡量一個業務或者一個銷售部門業務品質好壞的重要指標,從“保險主體經營的自然年度趨勢”的角度上說,它比滿期賠付率更有參考價值。但是,它的缺點是,沒有辦法測量今年業務的好壞。因為,歷年制賠付率會受去年甚至更早些業務的品質影響,這一點特別體現在工程險上。因為工程險長期業務比較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歷年制賠付率
  • 新增詞:賠付率
  • 屬性:歷年制
  • 反映即時:賠償能力及經營業績狀況
公式,可能的情況分析,

公式

歷年制賠付率 = (當期已決賠款 + 期末未決賠款- 期初未決賠款)/(當期保費- 期末未到期保費 + 期初未到期保費)
其中:當期保費- 期末未到期保費 + 期初未到期保費=統計區間的滿期保費
注釋:
①當期已決賠→結案日期在統計期間的賠案
②期末未決賠款→估損-未決預賠。(估損:(期末未決賠案估損)立案日期在統計止期前的未決賠款;未決預賠:(期末未決預賠)立案日期在統計止期前已核賠的預賠金額)
③期初未決賠款→估損-未決預賠(估損:(期初未決賠案估損)立案日期在統計起期前的未決賠案。未決預賠:(期初未決預賠)立案日期在統計起期前已核賠的預賠金額)
④未到期保費→未實際發生的保費,現在大多險種按照1/365法計提。

可能的情況分析

每年年初進行歷年制賠付率計算時,可能會出現極為不合理的數據結果,如前一年十二月的歷年制賠付率也許僅是50%左右,過了一個月再算就成了75%。其實這樣的計算情況受到了如相對的一個月的滿期保費不足、重大案件重大賠付金額的出現、高寒地區一月出險頻度較高等因素的制約,這些因素都會對當期的歷年制賠付率計算造成極大的偏差。一般來說,財產險業務,尤其是車險類業務,統計年度的歷年制賠付率會在年初顯得較高,然後逐漸下降,至三季度末時呈現平穩趨勢。
當然,還有許多人對於歷年制賠付率的計算方法不理解,如多數涉及到年制計算的保險指標,一般均可以將“年度”的概念還原至12個月,如結案率指標,相對的每一年的結案率,其實是統計時間算起向前推12月來計算,但是歷年制賠付率並不能轉換成這樣的情況來計算,主要的原因在於:歷年制的概念,是指日曆年制,它嚴格的區分了每一個經營年度的不同計畫、指標標準,因此,它不能沿用前一年的時間區間及計算概念,同樣也就不能向前推算12個月來延續賠付率的時點了。
所以,為了更科學的掌握經營的結果,一般的,各保險公司在進行業務分析時,都會將歷年制賠付率和滿期賠付率同時進行展示,並互相參考來判斷經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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