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貸款建設城市道路橋樑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武漢市貸款建設城市道路橋樑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在2004.04.21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貸款建設城市道路橋樑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4.21
  • 實施時間:2004.05.22
經2004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22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最佳化投資環境,改善交通狀況,方便生產生活,規範貸款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樑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徵收管理行為,保證貸款得以償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行費分為按年度一次性繳納的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年費)和按次繳納的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次費)。
武漢市入城收費站以內的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以下簡稱城區)的本籍各類機動車輛(以下簡稱本籍車輛),以及長期(連續 3個月以上,下同)在入城收費站以內城區範圍行駛的外籍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外籍車輛),應當按規定繳納通行年費。
入城收費站以外的外籍車輛和市籍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市籍車輛)進入城區,應當按規定繳納通行次費,也可自主選擇繳納通行年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籍車輛,是指在本市入城收費站以內的城區登記上牌的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市籍車輛,是指在本市登記上牌的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外籍車輛,是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武漢市城市管理局是通行費徵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通行費徵收機構(以下簡稱徵收機構)具體負責通行費的徵收工作。
市交通、公安、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通行年費由徵收機構設立徵收點徵收。
通行次費由徵收機構在依法批准設立的入城收費站點徵收,其中經岱黃一級公路、武漢天河機場路、107 國道東西湖段和江夏段、漢沙公路、漢宜高速公路、武黃高速公路、漢施公路、紙賀公路、京珠高速公路等道路進入城區的機動車輛,由徵收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委託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收費站點(以下簡稱代收單位)代為徵收通行次費。代征通行次費由徵收機構與代收單位具體辦理有關委託手續。
第六條 通行費收費標準按省物價、財政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下列機動車輛免徵通行費:
(一)懸掛軍隊、武警專用號牌的車輛;
(二)法院、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機關懸掛"警"字號牌的警備車輛;
(三)國家安全機關配有特殊通行標誌的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救護車、採血車;
(五)公共汽車、電車;
(六)懸掛外國領事館專用號牌的車輛;
(七)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免徵通行費的其他機動車輛。
前款第四、六、七項規定免徵通行費的機動車輛應當到徵收機構辦理免徵手續。
第八條 本籍車輛必須每年在車牌尾號對應的月份前到通行年費徵收點繳納通行年費;長期在本市入城收費站以內城區範圍行駛的外籍車輛應當在每年 12 月 31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通行年費。
第九條 通行次費實行單向徵收,憑票進入城區,進入一次繳納一次,3日內在城區有效。超過3日,按每 3日繳納通行次費一次;不足 3日的,按 3日計算。繳費憑證應當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第十條 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新車入籍、車輛過戶、車輛報廢、外地車轉入和核發機動車輛檢驗合格標誌時,應當核實機動車輛通行年費的繳納情況,對未繳納通行年費的,告知其及時補繳。徵收機構應當在公安交管部門負責車輛檢驗的地點設立繳費視窗,為車主繳納通行年費提供方便。未繳納通行年費的車主應當及時辦理補繳手續。
第十一條 新購車輛在本市城區入籍、外籍車輛轉入本市城區,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時繳納當年剩餘期限的通行年費。
已繳納通行年費的車輛改裝、換牌、轉出的,應自改裝、換牌、轉出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徵收機構辦理變更或退款手續。
第十二條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配合徵收機構做好通行年費的查詢、審核等相關工作,按月向徵收機構提供當月應繳通行年費車輛的車型、牌號、數量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通行費屬於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徵收機構徵收通行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印製、核發的專用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冒用和偽造。
第十四條 徵收機構對繳納通行年費的機動車輛,應當憑開具的財政繳費專用收據發給與車牌號碼、類別相一致的通行年費標誌。車主應當將通行年費標誌貼上在車前擋風玻璃內側的右上角,其中機車通行年費標誌應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五條 通行年費標誌損毀或遺失,車主可以持《機動車行駛證》和通行年費的繳納收據到徵收機構辦理補發手續;通行次費憑證遺失不補。
第十六條 通行年費徵收點和通行次費收費站點應懸掛收費許可證,並公開審批機關、主管部門、收費用途、收費項目及標準、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徵收機構、財政部門、代收單位、代收銀行應簽訂代收代繳協定。代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代收協定足額徵收通行次費。
代收單位代收的通行次費應當與其他收費實行分帳管理,按日結算,並通過指定代收銀行存入財政專戶,不得挪作它用。代收單位應當定期向徵收機構報送徵收通行次費的相關報表。
第十八條 徵收的通行費主要用於支付城市道路橋樑建設貸款的本息和維護管理費用及通行費徵收管理費用等。徵收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做好通行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並定期公布通行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及貸款償還情況。
第十九條 徵收機構可以對本市城區內停放的機動車輛繳納通行費的情況進行稽查,被稽查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未繳納通行費的機動車輛,徵收機構執法人員應當及時查處;不能及時處理或者現場處理影響交通暢通的,可以責令駕駛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二十條 徵收機構執法人員稽查時,應當佩帶統一的行政執法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違反本辦法行為之一的,由武漢市城市管理局或由武漢市城市管理局委託徵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不按規定繳納通行年費的,責令其補繳,並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 2‰的滯納金;
(二)不按規定繳納通行次費的,責令其補繳,並可處以50元的罰款;
(三)冒用、塗改通行年費標誌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年費標誌的,收繳冒用、塗改、偽造的通行年費標誌,責令其補繳,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轉借通行年費標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規定繳納通行費,駕駛車輛強行通過收費站點的,責令其補繳,並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拒絕、阻礙徵收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構成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徵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徵收通行費,市物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通行費徵收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收費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武漢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22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貸款建設城市道路橋樑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政〔2002〕89 號)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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