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適宜養殖區劃定及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等法律、法規及《省環保廳省農業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技術規範(試行)的通知〉》(鄂環發〔2016〕5號)、《省農業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畜禽規模養殖場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農規〔2015〕2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武政〔2016〕28號)等檔案規定,為科學劃定畜禽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適宜養殖區(以下簡稱“三區”),努力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適宜養殖區劃定及實施方案 
  • 文號:武政規〔2016〕18號 
“三區”劃分範圍及要求,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適宜養殖區,工作任務,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適宜養殖區,工作措施,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政策激勵,廣泛宣傳,

“三區”劃分範圍及要求

禁止養殖區

1.四環線以內的區域;
2.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和新城區建成區邊界向外延伸3000米以內的區域;
3.建制鎮的建成區邊界向外延伸1000米以內的區域;
4.列入武漢市湖泊保護目錄的166個湖泊和9個大、中型水庫(即夏家寺水庫、梅店水庫、泥河水庫、院基寺水庫、巴山水庫、礦山水庫、三姑井水庫、道觀河水庫、少潭河水庫)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線向外延伸500米以內的陸域範圍;
5.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古蹟邊界向外延伸500米以內的區域;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畜禽養殖的其他區域。
畜禽禁止養殖區內,除因教學、科研、旅遊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外,其餘畜禽養殖場(戶)一律限期完成退養。

限制養殖區

1.四環線至外環線之間除禁止養殖區以外的區域;
2.外環線以外禁止養殖區向外延伸500米以內的區域。
限制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現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可以繼續養殖,必須做好糞污資源化利用。按照鄂農規〔2015〕2號檔案規定,限制養殖區規模以下散養畜禽必須全部退出養殖,農戶自養自食的畜禽,必須圈養且控制在合理規模以內。

適宜養殖區

外環線外除禁止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以外的區域劃定為適宜養殖區。在適宜養殖區內應當以區域環境承載力為基礎合理規劃畜禽養殖產業布局。在該區域內從事畜禽養殖產業的,必須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實現養殖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和新城區要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各自實際科學制訂畜禽養殖“三區”規劃。

工作任務

禁止養殖區

2017年12月31日前,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和新城區禁止養殖區內所有畜禽養殖場(戶)全面退出養殖。中心城區要不斷鞏固前期退養工作成效,杜絕退養後復養情況。

限制養殖區

2018年12月31日前,限制養殖區規模以下除允許養殖的以外,其他全部退出養殖,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場(小區)必須實現糞污循環利用,達到環保要求;未達到環保要求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並可處以罰款。

適宜養殖區

按照“以人為本、保護環境、總量控制、退養平衡、最佳化結構、以地定畜”的原則,各新城區應當根據實際明確劃定一定區域作為本區的畜禽適宜養殖區,在適宜養殖區內鼓勵散養戶逐步退出,支持發展高標準、現代化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確保畜禽養殖實現退養平衡。同時鼓勵畜禽養殖龍頭企業到武漢周邊合適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基地,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確保我市菜籃子產品穩定供應。

工作措施

加強領導

成立市畜禽退養及循環利用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農業、環保、城管、公安、財政、國土規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農委辦公。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召開工作推進會,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區要相應成立區級領導小組,保障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順利推進。

明確責任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人民政府作為畜禽禁止養殖區退養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本區禁止養殖區畜禽退養及循環利用工作。限制養殖區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區)糞污循環利用工作的實施主體是畜禽養殖業主,各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做好業主的培訓、指導工作。對不按照規定履行工作職責的,要嚴格追究責任。

政策激勵

加大畜禽退養和循環利用工作資金投入。一是退養獎補。由各區組織開展畜禽存欄品種、數量和畜禽舍面積的清查、測繪,並建立一戶一檔資料,據實核算退養工作所需資金,市財政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獎補。二是循環利用獎補。畜牧種養循環利用項目按照“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的原則,達到循環利用建設標準的,對糞污貯存池、存放池及調節池、沼液輸送管網、種養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購置吸糞車給予一定比例的獎補。

廣泛宣傳

各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通過報刊、廣播、網路等形式,大力宣傳污染治理法律、法規、政策和“三區”規定,營造良好的畜牧業生產與污染治理氛圍。要重點宣傳綠色環保型畜牧業的優勢和生態養殖效果好的養殖場,對造成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予以曝光,引導畜禽養殖向生態養殖模式發展,走產業良性循環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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