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分方案

近年來,隨著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我縣畜禽 養殖業迅速發展,豐富了城鄉居民的菜籃子,促進了農村經 濟的繁榮,但在發展過程中也產生了一些新的環境問題,直接影響了農村環境質量,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依法防止養殖業污染已成為我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9號令)的規定和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分方案
  • 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 劃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劃分原則: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等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固始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
劃分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固始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分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分方案
近年來,隨著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我縣畜禽 養殖業迅速發展,豐富了城鄉居民的菜籃子,促進了農村經 濟的繁榮,但在發展過程中也產生了一些新的環境問題,直接影響了農村環境質量,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依法防止養殖業污染已成為我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9號令)的規定和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貫徹落實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各鄉鎮要結合本鄉鎮總體規劃,科學布置規模化養殖場地,調整最佳化我縣畜禽養殖業生產布局,把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納入規範化和法制化軌道,實現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我縣畜禽養殖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8、《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
9、《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號);
10、《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11、《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範》(HJ/T81-2001);
1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13、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範。
三、劃分原則
1、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2、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3、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4、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5、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四、畜禽養殖區分類
縣行政轄區內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可養區三大類。
(一)禁養區
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養殖畜禽;禁養區範圍內的已建成的畜禽養殖,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
(二)限養區
畜禽養殖限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一定區域內限定畜禽養殖數量和規模,禁止新建家庭式養殖以上的畜禽養殖場;限養區內現有的家庭式養殖以上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治理,污染物處理要達標排放;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責令搬遷、關閉。
(三)可養區
畜禽養殖可養區是指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原則上作為畜禽養殖可養區。在可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五、劃分範圍
(一)禁養區
1、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森林公園、文物歷史遺蹟保護區、以及自然(濕地)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2、生活飲用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
3、縣境淮河幹流及史河、灌河、泉河、白露河幹流
兩側500米內區域;
4、主要交通幹線(G312線、S204線、S216、滬陝高速公路、寧西鐵路固始段)兩側500米以內區域;
5、縣城規劃區、鄉鎮城鎮規劃區內的敏感區(機關文教區、人口集中區、醫療區),縣城規劃區上方向2公里內,城鎮規劃區上方向1公里內;
6、根據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二)限養區
1、生活飲用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外圍500米--2公里範圍內區域;
2、縣境淮河幹流及史河、灌河、泉河、白露河幹流兩側500米--2公里內的區域;
3、縣域主要交通幹線(G312線、S204線、S216、滬陝高速公路、寧西鐵路固始段)兩側1--2公里以內區域;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區周邊500米範圍內的區域;
5、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可養區
可養區是指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在畜禽養殖可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方針,畜禽養殖場(區)應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經劃定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內現有的各類畜禽養殖場和屠宰場要逐步實行關、停、轉、遷,縣環保部門要在摸底核查基礎上,分期分批列出關、停、轉、遷計畫。
(二)可養區內現有各類畜禽養殖場要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須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596-2001)的要求。對不達標的畜禽養殖場,要依照養殖規模,分別由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期治理標準。
(三)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辦理有關環保審批手續。項目建設完成後,報經縣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方可投入運行。經三個月試運行後應向批准設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三同時”驗收,負責審批的環保部門自收到申請1個月內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加快乾濕分離、沼氣化處理、有機無機複合肥加工、蚯蚓養殖、養殖一沼氣一種植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用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