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試行)

武漢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試行)條例意在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減少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的影響,鼓勵當事人自行協商、快速處理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試行)
  • 所在省份:湖北省
辦法基本,辦法細則,

辦法基本

第一條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減少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的影響,鼓勵當事人自行協商、快速處理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境內(暫不包括東西湖、黃陂、江夏、新洲、蔡甸、漢南等六個區)發生的因機動車之間碰撞未造成人員傷亡,各方車輛財產損失均在2000元以內且可以移動,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持外省市保險公司簽發的交強險保險憑證的,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細則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三)載運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四)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六)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七)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當事人逃逸的。
第四條 湖北省保險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各財產保險公司在合適的地點設立“武漢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理賠中心”),派駐保險理賠人員辦理物損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相關事宜,開展交通事故處理、保險查勘定損及理賠服務,並負責“理賠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派駐民警處理交通事故,協助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理賠服務。
第五條 當事人適用本規定自行協商處理物損交通事故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應當立即撤離現場,有條件的可以在確保全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將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
(二)立即向各自車輛承保公司設立的專用電話報案。
(三)如實填寫記錄有交通事故事實及相關內容的《武漢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處理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當事各方共同簽名後各持一份,並相互確認聯繫方式。《協定書》經當事人簽字後,便視為對記載的內容以及事故事實、成因無異議。
(四)各方當事人應同時在24小時內就近將事故車輛駛至同一“理賠中心”(“理賠中心”工作時間為8時至19時),對交通事故進行確認,並辦理定損、理賠手續。
(五)保險公司受理後,依據《協定書》記載的事實和保險契約,確定賠償責任,並同時對受損車輛進行勘驗和定損,根據“交強險”契約,在賠償責任限額內與當事人具體協商賠償事宜。
第六條 19時至次日8時時間段內發生屬於適用本辦法規定的交通事故,按本辦法第五條(一)至(二)項方法處理並立即報警。
第七條 當事人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物損交通事故,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八條 對發現有故意製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並及時報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時,應當攜帶《協定書》。《協定書》由湖北省保險行業協會統一監印,在車輛投保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發放。保險公司服務視窗、保險代理機構、“理賠中心”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處理、車輛管理等視窗應免費提供《協定書》。
第十條 本辦法由湖北保監局和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並制定配套的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6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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