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步伐的通知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文)和《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建設廳關於加快發展我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鄂政發〔1998〕65號文)精神,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供應體系,更好地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使住宅建設成為新的消費熱點和新的經濟成長點,經研究,現就加快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步伐的有關事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步伐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805
  • 發布文號:武政[1998]125號
  • 發布日期:1998-11-27
  • 生效日期:1998-11-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武政[1998]125號
【發布日期】1998-11-27
【生效日期】1998-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步伐的通知
(1998年11月27日武政〔1998〕12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文)和《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建設廳關於加快發展我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鄂政發〔1998〕65號文)精神,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供應體系,更好地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使住宅建設成為新的消費熱點和新的經濟成長點,經研究,現就加快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步伐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在政府的計畫指導下進行。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堅持政府扶持、單位支持、個人負擔的原則,立足市場,面向廣大居民;堅持市場價商品房建設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我市各類住房建設的良性循環,以適應市場不同層次消費對象的支付能力和需求。
二、經濟適應住房建設應符合我市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1998至2002年,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總規模確定為600萬平方米,並將其納入全市社會經濟發展計畫。
三、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在具有開發資質、社會信譽好、開發能力強的房地產企業中擇優確定。
四、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城市中心區以外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衛生機構及其它企業、事業單位和駐漢部隊,可利用單位規劃生活區內的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享受我市適用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
五、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計畫及其地計畫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其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重點在漢口後湖、古田、漢陽泗新、武昌南湖等區布局,由市規劃、土地部門從住宅建設用地規劃中一次規劃,他年實施。城市中心區內的單位利用本單位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應按照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布局的要求,將土地置換到規劃區域內進行建設。為本單位職工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所用的自用土地,經市規劃、土地部門批准後,列入全市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土地利用計畫。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未經市規劃、土地部門批准,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有償轉讓。
六、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工程建設施工必須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心進行招標投標確定施工單位,其規劃、設計方案也應採用招標、方案競選等方式,擇優選定。要嚴格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範以及契約的約定。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降低能耗,保護環境。要嚴格執行國家驗收規範及《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通過驗收的經濟適用住房方可入住。
七、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房屋交付使用時,須向住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八、經濟適用住房及其配套的公共設施,按零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對經有批准權部門批准的各種行政性收費,各級政府已發文明確免徵的,繼續免徵;未免徵的,減半徵收。建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負擔卡制度,明確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對建設項目收費的政府臨近和社會監督。
九、經濟適用住宅小區內的公益性、非經營性配套設施由建設單位建設,移交有關部門使用,其費用可以攤入建房成本;對經營性、盈利性的公建設施,應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實行有償轉讓,配套建設的經營性設施不得無償劃轉給其它部門或單位。對重點經濟適用住宅小區項目以及市政大配套設施建設難度大的經濟適用住宅小區,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規劃紅線外的市政道路、排水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可列入年度城建計畫中安排。從1998年起,新批准建設的經濟適用住宅小區項目,不再執行小區30%以下的住宅可以作為市場價商品房銷售的政策。
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優先出售給無房戶、危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離退休職工、教師中的住房困難戶。單位和駐漢部隊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全部用於解決本單位、本系統職工住房,不得對外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時,須辦理預(銷)售許可證,並使用全市統一的購銷契約文本。
十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文)中關於保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穩定的有關精神,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費用的監控,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人格調控的各項工作。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銷售政策,其最高限價由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建設部、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土資源部確定的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的8項因素審核制定,每年公布一次。1999年底前竣工的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按房改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十二、市計畫、建設、規劃、土地、開發、教育、市政、環衛、園林、稅務、物價、銀行、供電、電信、自來水、燃氣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全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畫,積極支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三、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執行《武漢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86號令)和《武漢市城鎮物業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第87號令),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開發建設單位移交小區時,應按移交的信宅建設造價的1.5%,提取住房公共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基金,用於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列入建安工程費。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市房地局(房改辦)承擔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市人民政府以前發布的經濟實用住宅建設規定,凡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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