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共同政策

歐洲聯盟共同政策,指歐洲共同體自成立“煤鋼共同體”以來,在各個領域中形成的,以條約、協定或理事會決議等形式確立的,在歐盟所有成員國中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政治、經濟、社會及環境保護政策的總和。

依據《羅馬條約》的規定,“歐洲共同體承擔著通過設立共同市場,使成員國的經濟政策不斷接近,來促進共同體內部經濟的和諧發展,持久、平衡的擴大與穩定,促進共同體內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更迅速地提高,並使它們之間的關係更加緊密等任務。”在歐共體發展的初期,其共同政策的重點集中在煤炭和鋼鐵貿易及農業政策領域。隨著共同體的發展,施行共同政策的領域不斷擴大,已形成了包括兩大類型,涉及三十幾個領域的共同政策。兩大類型是:互助類和發展類。互助類的共同政策主要是把團結互助、促進共同發展作為目標,發展類的共同政策主要是把加強共同體的共同行動、深化成員國之間的合作作為主要目標。這兩大類共同政策所涉及到的三十幾個領域是:農業、經濟與貨幣、財政、關稅、稅收、內部市場、競爭、能源、對外關係、對外貿易、外交與安全、司法與內務合作、環境、社會與就業、反詐欺、教育、再教育、青年、發展、歐洲聯盟擴大、漁業、科研、健康、廣播事業、人道主義援助、信息產業、文化、和平與安全、地區、企業、消費、交通運輸。歐盟共同政策的不斷擴大,是各成員國之間的融合不斷深化的結果,它意味著成員國在越來越多的領域裡把自己的部分主權上交給了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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