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環境政策

歐洲聯盟環境政策的歐洲聯盟共同政策之一,是20世紀70年代以後逐步發展起來的,由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行動計畫和歐洲議會及歐委會的建議組成。

為推進歐盟的整體環保水平,歐盟設立了“歐洲環境通訊社”和“環境保護資助機構”。歐盟的主要環保技術條例和管理機構集中在以下方面:環保標誌;共同體環境管理體系和企業環保評估體系;後果評估體系;成員國環境核查等。歐共體在環保領域裡的第一個措施,是1972年啟動的縱向的、針對特別領域環境問題的四個相互銜接的行動計畫。70—80年代共同體還頒布了二百個法規,主要是通過引入最低標準,率先在垃圾、水和空氣保護領域中限制污染。但是這個法律框架不足以阻止對環境的污染。在建立歐洲聯盟的條約里,環境問題被劃入歐盟共同政策範疇。在《阿姆斯特丹條約》中,環境保護問題的重要性得到進一步提高,成為具有絕對優先地位的共同政策領域。歐盟的第五個環境行動計畫,奠定了1993—1999年度歐洲環保自願戰略的基礎。考慮到更高的效益,這項行動計畫取名為《爭取持續和有利於環境的發展》。這個行動計畫是歐盟開始採取橫向環保措施的標誌。1998年12月11—12日在維也納舉行的歐盟理事會,批准了這個擴大環保領域的行動計畫。在這個行動計畫里,所有污染源(工業、能源、跨境交通、普通交通、農業)都被囊括其中。隨著歐盟委員會1998年提交給理事會的關於把環境領域引入歐盟和理事會政策的報告被批准,共同體各機構將有義務把環境問題引入其他政策領域,並將成為共同體許多規章制度中必須涉及的內容,特別是在就業、能源、農業、發展合作、內部市場、工業、漁業、經濟和交通政策領域中。在2002年提出的第六個行動計畫(2000—2009)中,進一步確定了環保到2010年在共同體中的優先地位。這個行動計畫涉及到四個領域:氣候變化;自然和生物的多樣性;環境與健康;自然資源開發與廢物。鑒於第六個行動計畫所涉及的領域,該行動計畫確定的基本方針是:改善對環境條例的運用,與市場和民眾進行合作,以及加強環保與共同體其他政策領域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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