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公約

歐洲是專利制度最早的發源地,從1474年威尼斯誕生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到18~19世紀歐洲各國專利法的相繼頒布,相互間在立法思想上較為接近,為國家法之間的協調及歐洲專利公約的最終形成奠定了基礎。歐洲專利公約的形成帶動了成員國之間專利體系的一體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洲專利公約
  • 外文名: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 發源地慕尼黑
  • 時間:1973
  • 類別:地區性國家間專利組織
  • 簡稱:EPC
隨著歐洲各國經濟、科技的發展,逐漸顯露出統一協調歐洲各國專利法,建立一個從申請到授權一體化專利制度的熱切願望。經過幾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與磋商,終於在1973年由歐洲14國在德國慕尼黑簽訂了歐洲專利公約,並於1978年正式生效。目前,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已達19個。
歐洲專利公約是一個地區性國家間專利組織,只對歐洲國家開放。歐洲專利公約為各成員國提供了一個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統一授予專利的程式。審查程式採取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及授權後的異議制度。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可以指定一個、幾個或全部成員國。一旦依照公約授予專利權,即可在所有指定的成員國生效,與指定的各成員國依國家法授予的專利具有同等效力,歐洲專利權有效期是自申請日起20年。然而,這僅僅是一個負責審查和授予歐洲專利的公約,對於歐洲專利的維持、行使、保護,以及他人請求宣告歐洲專利無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員國依照國家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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