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委員會法規

歐洲委員會法規,歐洲委員會的根本性章程。1949年5月5日由英、法、荷、比、盧、意、挪、丹、愛、瑞典十國外長在倫敦簽訂,同年8月4日正式生效。法規規定:歐洲委員會的宗旨是“為保衛和實現成員國共同繼承的理想和原則、為經濟和社會進步而實行它們之間的更大的統一”;這一宗旨將“通過對共同關心的問題的討論並通過協商一致與共同行動”來貫徹,但有關國防的問題不在磋商與行動的範圍內;成員國資格限於接受法治原則和全體國民均享有“人權與基本自由”原則的歐洲國家;歐洲委員會由部長委員會和協商議會兩大機構組成,部長委員會負責作出決定和向各成員國政府提出建議,協商議會討論問題和向部長委員會提出建議,但其討論事項須由部長委員會決定;另設秘書處為上述兩大機構服務。法規簽訂當天,簽訂國外長發表聲明,再次強調歐洲委員會不涉及國防問題,以此表明它不是一個軍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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