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定律

欺詐定律

欺詐,是指用狡詐的手段施詐於人,是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法律允許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撤銷該項民事行為, 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欺詐定律
  • 外文名:Law of fraud
欺詐定律:所有的欺詐行為都是利用現有的信息不對稱或者製造新的信息不對稱來達到誤導對方的目的。欺詐定律是«你根本就不需要管理---讓企業擁有自我成長基因»中首次定義的。作者陳學南。作者在定義的時候有以下說明:欺詐定律要想得到證明,用歸納推理不可能窮盡,演繹推理缺乏立足點,只能通過反證:如果欺詐方和被欺詐方信息對等,欺詐方能否誤導被欺詐方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己得利?有人會說,這是可能的,他們認為那些受騙的人要么是太貪心,要么是騙子利用了某些心理學原理。我同意存在這些因素,但如果當事人能夠無成本,並足夠快速地得到相關信息時,他是不會受騙的。相關理論:信息不對稱2001年,加利福尼亞大學的喬治·阿克爾洛夫(GeorgeAkerlof)、史丹福大學的邁可爾·斯彭斯(MichaelSpence)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三位經濟學家,因其在不對稱信息市場分析方面所作出的開創性研究而獲得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顛覆了經典經濟學以假設信息對稱得出的一些理論結果。其倡導的信息不對稱理論(AsymmetricInformationtheory)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了解是有差異的,即交易雙方或多方,總有些人掌握更多的信息。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人員,則處於比較不利的地位。該理論認為:市場中賣方比買方更了解有關商品的各種信息,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過向信息貧乏的一方傳遞可靠信息而在市場中獲益,買賣雙方中擁有信息較少的一方會努力從另一方獲取信息。市場信號顯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信息不對稱是市場經濟的弊病。約瑟夫·斯蒂格利茨認為要想減少信息不對稱對經濟產生的危害,政府就應該在市場體系中發揮強有力的作用。這一理論為很多市場現象如股市沉浮、就業與失業、信貸配給、商品促銷、商品的市場占有等提供了解釋,並成為現代信息經濟學的核心,被廣泛套用到從傳統的農產品市場到現代金融市場等各個領域。陳學南在«你根本就不需要管理»一書中將信息不對稱理論運用於管理中出現的欺詐問題,以及定義了欺詐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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