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婚姻

欺詐婚姻

是指一方或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時,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而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使婚姻登記機關或對方陷入錯誤,為雙方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實踐中,欺詐婚姻主要表現為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而形成的婚姻,此行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關係外,還構成了對對方當事人權利的侵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欺詐婚姻
  • 外文名:Fraudulent marriage
  • 相關規定:《婚姻法》
  • 主要表現:違反規定隱瞞真相造成後果
含義,帶來的問題,相關條文規定,

含義

所謂欺詐婚姻,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受欺騙而與其登記結婚。此行為除了可能侵害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對方當事人的私權利(知情權),從而直接影響對方當事人對婚姻的正確判斷和選擇。

帶來的問題

受害人不僅人財兩空,而且自己的離婚問題很難解決。具體表現為:1.民政局一般不同意當事人提出撤銷該婚姻登記的要求。這樣給受害人帶來了不便。如果當事人對民政局不予撤銷的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樣就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2.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不能主張婚姻無效的。 其實,民政局不予撤銷是有理由的。

相關條文規定

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2003年10月1日民政部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四)撤銷受脅迫的婚姻。”第四十五條規定:“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四十六條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從以上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受脅迫的婚姻,當事人才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中請撤銷婚姻。為此,民政局一般不同意當事人提出撤銷欺詐婚姻登記的要求。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於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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