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離婚

虛假離婚

虛假離婚,或稱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做出離婚的意思表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虛假離婚
  • 概述: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
  • 虛假離婚分類:兩種情形
  • 法律效力:離婚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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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離婚概念


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
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徵:①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定離婚的實質條件。②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規避計畫生育、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③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採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獲取離婚登記。④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後,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不願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引起糾紛。
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徵:①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②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真正離婚的目的,因而並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後即行復婚。③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虛假離婚分類

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1)通謀離婚;(2)欺詐離婚

通謀離婚

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
(1) 雙方當事人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 , 不符合協定離婚的實質條件。
(2) 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 , 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畫生育而多生子女 ; 為了逃避債務 ; 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 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 , 共同採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 , 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 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 , 待預期目的達到後 , 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 , 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 , 不願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 , 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欺詐離婚

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1) 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 , 而受欺詐一方並無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於對方採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 , 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 , 以達到離婚的目的 , 因而並無復婚的意思 , 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復婚。
(3) 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 , 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虛假離婚法律效力

虛假離婚雖然履行了離婚的程式,但欠缺離婚的條件。因此,對於虛假離婚的效力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虛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辦理虛假離婚登記,騙取離婚證的,經當事人申請,應當由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宣布其離婚無效,並收回離婚證。虛假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定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由法院裁定撤銷原離婚調解書。值得注意的是,虛假離婚屬於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離婚無效並收回離婚證、離婚調解書,始為自離婚之日起無效,婚姻關係視為未解除。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虛假離婚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虛假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虛假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虛假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虛假離婚確定的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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