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3號:林志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

檢例第3號:林志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案是2009年10月20日在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09)寬刑初字第223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09年10月20日
  • 審理法院: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指導案例編號:檢例第3號
  •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權責關鍵字

刑事,權責情節,主觀方面,明知犯罪主體司法工作人員量刑情節,假釋,減刑,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主刑有期徒刑,訴訟關鍵字,強制措施,拘留,其他,暫予監外執行

案例

  檢例第3號
【要旨】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志斌,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原系吉林省吉林監獄第三監區監區長,大學文化。2008年11月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1月14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高俊宏因犯契約詐欺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1月入吉林省吉林監獄服刑。服刑期間,高俊宏認識了服刑犯人趙金喜,並請趙金喜為其辦理保外就醫。趙金喜找到時任吉林監獄第五監區副監區長的被告人林志斌,稱高俊宏願意出錢辦理保外就醫,讓林志斌幫忙把手續辦下來。林志斌答應幫助溝通此事。之後趙金喜找到服刑犯人杜迎濤,由杜迎濤配製了能表現出患病症狀的藥物。在趙金喜的安排下,高俊宏於同年3月24日服藥後“發病”住院。林志斌明知高俊宏偽造病情,仍找到吉林監獄刑罰執行科的王連發(另案處理),讓其為高俊宏辦理保外就醫,並主持召開了對高俊宏提請保外就醫的監區幹部討論會。會上,林志斌隱瞞了高俊宏偽造病情的情況,致使討論會通過了高俊宏的保外就醫申請,然後其將高俊宏的保外就醫相關材料報到刑罰執行科。期間高俊宏授意其弟高俊衛與趙金喜向林志斌行賄人民幣5萬元(林志斌將其中3萬元交王連發)。2004年4月28日,經吉林監獄呈報,吉林省監獄管理局以高俊宏雙肺肺炎、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批准高俊宏暫予監外執行一年。同年4月30日,高俊宏被保外就醫。2006年5月18日,高俊宏被收監。
【訴訟過程】
2008年10月28日,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林志斌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立案偵查。2009年8月4日,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林志斌涉嫌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向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9年10月20日,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寬刑初字第22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林志斌犯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