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外執行
  • 外文名:serving sentence outside the prison under surveillance
  • 不適用條件:自傷自殘,抗改,可能危害社會等
  • 適用條件: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中的婦女等
  • 適用主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 來源: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
法律,程式,實施機關,監督,判決裁定,脫管,監督機制,需糾正的情形,倒查三年,

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暫予監外執行法律規定亟待完善
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多見於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法務部等單獨或聯合發布的檔案之中,由於立法規定的不盡完善及實際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監外執行在實踐中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亟待引起高度重視。以下兩種情況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1、脫管罪犯上網追逃問題。
2、人民法院在判決的同時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續保問題。

程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實施機關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監督

病殘鑑定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
依照法律規定,對於實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期滿前,監獄應當派幹警實地考察或者發函調查。當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監獄以發函的方式調查保外就醫犯的病情變化時,罪犯若想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只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開一個病情尚未好轉的證明寄往監獄,監獄就可以以此證明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獄局,辦理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時間的手續,即可按程式審批。這一規定顯然失之過寬,漏洞也很多,難以實現對病殘鑑定的監督和制約,使權錢交易、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有機可乘,導致以保代放和收監難等問題的出現。

判決裁定

司法機關作出監外執行判決、裁定或決定時把關不嚴、不及時。
司法機關在作出監外執行決定、裁定或判決時,存在把關不嚴的現象,以情代法時有發生。這在職務犯罪、經濟犯罪中尤為突出,在呈報和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呈報單位和審批部門受人情關係的影響,不堅持原則,對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既不組織人員到指定醫院複查所患疾病的真假和嚴重程度,又不按規定對照審查,僅憑醫院的病情證明就作出決定。有的監管部門為了減輕監管壓力而違法拒收年老、患病罪犯,個別看守所為了減輕負擔將這些罪犯放寬條件監外執行。因把關不嚴使一些本應在監內服刑的罪犯變為監外罪犯,這些人大多沒有徹底轉化,成為再犯罪的高危人群,具有很強的社會危害性。對一些需要延期的保外就醫罪犯,在公安機關呈報後,人民法院未及時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延期手續辦理的不及時,造成脫管失控。

脫管

法律文書未送達,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脫節,交付罪犯脫節,造成脫管失控
1、在對監外罪犯的考察中發現,脫管失控大都是由交付執行環節中,司法機關的配合銜接不到位造成的。一是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的監獄甚至把相關法律文書讓罪犯自己帶回,造成見人不見檔、見檔不見人,甚至人檔都不見的情況;二是監外執行中,有的勞改機關未按規定將齊全的有關法律文書,一併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只給監外執行罪犯辦理出監手續,讓他們自己到執行地派出所報到,原執行機關、決定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機制,交接環節出現漏洞,造成脫管失控。
2、人民法院在判決同時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投勞退回的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如果戶籍地在外省、市、自治區,則執行交接、續保困難。這類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沒在監獄服刑,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無法通過法院或看守所所在地省級監獄管理局,轉到罪犯戶籍所在地省級監獄管理局指定監獄代管,勢必加大司法成本,甚至造成脫管失控。

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幫教不到位
1、對監外罪犯刑罰執行的監督管理重視不夠。
2、幫教組織流於形式。
3、部分保外就醫的罪犯由於家中經濟困難或為了逃避刑罰而未醫治,造成無法收監。

需糾正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1)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依法送達監外執行法律文書,沒有依法將罪犯交付執行,沒有依法告知罪犯權利義務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關機關對監外執行罪犯的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後,沒有依法進行審查、裁定、決定的。
(3)公安機關沒有及時接收監外執行罪犯,對監外執行罪犯沒有落實監管責任、監管措施的。
(4)公安機關對違法的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當給予處罰而沒有依法作出處罰或者建議處罰的。
(5)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作出對罪犯收監執行決定而沒有作出決定的。
(6)監獄、看守所應當將罪犯收監執行而沒有收監執行的。
(7)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監外執行罪犯,公安機關沒有提請減刑或者提請減刑不當的。
(8)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監外執行罪犯,人民法院沒有裁定減刑或者減刑裁定不當的。
(9)監外執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驗期滿,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和履行相關程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在監外執行罪犯交付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權益的。
(11)監外執行罪犯出現脫管、漏管情況的。
(12)其他依法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倒查三年

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嚴格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欺犯罪、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三類犯罪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遏制、防範以權、花錢“贖身”、逃避懲罰或者減輕懲罰的問題。2014年3月7日,法務部就貫徹落實這個指導意見作出部署。
“倒查三年”“全程留痕”
2009至2014年,全國監獄年均提請減刑案件50.6萬起,提請假釋3.6萬起,批准暫予監外執行6000多起。2014年3月7日法務部就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完善程式規定,強化各個環節的責任,以及從嚴懲處其中的腐敗行為做了七項具體的部署,其中“倒查三年”、“全程留痕”等措施尤為引人關注。
法務部強調,要協調相關部門積極推進監獄、法院、檢察機關減刑假釋、網上協同辦案的平台建設。法務部監獄管理局巡視員李豫黔表示,實行網上辦理,全程留痕,同步監督,從網上全部給你固定,固定你的證據,固定你的簽字,固定你的事實,檢察機關全程同步監督,而且可以倒查,“是確保執法公正的一個很有力的措施。”
法務部部署建立健全權責一致的執法辦案責任制,執法人員在職責範圍內對執法辦案的質量終身負責,要實現誰承辦、誰主管、誰簽字,誰負責。法務部將對近三年監獄辦理的金融犯罪、職務犯罪、涉黑犯罪的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要逐案覆核,重點檢查是否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和條件提請辦理,是否有編造考核材料,組織虛假鑑定和相關評估報告的情況。
高血壓等一般不予保外就醫
為防止一些罪犯借保外就醫這個渠道跑路,李豫黔透露,法務部與最高法和最高檢將聯合制定新規。李豫黔稱,“準備修改、出台《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以及《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疾病的範圍》,已經徵求衛生部的意見,第三次了,請了很多醫學專家在弄。”
法務部還強調,要從嚴把握這三類犯罪罪犯適用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在辦理首次保外就醫和續保的時候,對他們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短期內不至危及生命的,或者是適用保外就醫有社會危險性的,以及自傷自殘的都不得保外就醫,同時今後不積極配合治療的也不得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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